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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州东西部扶贫协作援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1-02-17 1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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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州东西部扶贫协作援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东西部扶贫协作考核办法(试行)》(国开发[ ]6号)、《财政部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8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湘西自治州州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州政办发[]8号)和济南市湘西州东西部扶贫协作有关协议,为进一步加强济南市湘西州东西部扶贫协作援助资金(以下简称 援助资金 )使用管理,确保对口支援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援助资金是指由济南市从市本级和所辖区财政安排援助湘西州的资金。

第三条 援助资金必须聚焦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让援助资金惠及贫困村和贫困人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援助资金用于湘西州所辖县以下基层扶贫协作项目。所支持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符合用地政策、环保等建设条件,具备良好的实施基础,有明晰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资金来源,能够直接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收脱贫,或与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建立紧密、稳定、可靠的利益联结机制。

第五条 援助资金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支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直接发展的脱贫增收产业;

(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股份帮扶、委托帮扶等方式,带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成效明显的产业;

(三)支持针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开展的实用技术培训;

(四)支持针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帮助实施转移就业;

(五)支持用于开发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近就地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六)支持对脱贫攻坚带动力强、影响力大的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

第六条 援助资金不得用于安排以下开支: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及办公用房;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福利补助、项目绩效考评费用和各类公务接待活动;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非贫困村(不含非贫困村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建设项目;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项目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的其他项目;

(八)投融资公司、证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盈利;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开支。

第七条 根据扶贫协作项目不同性质和投资规模、扶贫效果等,援助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股权投入等方式予以支持。支持额度根据扶贫协作项目投资规模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受益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 符合援助要求项目的补助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股权投入等激励引导政策。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九条 州对接济南市东西部扶贫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 州东西部扶贫协作办 )根据济南市援助资金额度,主要按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未脱贫人口数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等因素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州东西部扶贫协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切块下达资金计划到县。

第十条 受援县根据援助资金总额和东西部扶贫协作有关要求,制定资金使用方案,由县发改局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报州东西部扶贫协作领导小组备案,并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审定后,州财政局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县。县财政局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将资金拨付到项目责任单位。受援县及各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援助资金纳入州、县财政预算管理并专款专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十三条 按照 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 的原则,受援县及各项目责任单位对资金使用进度和资金使用绩效负主体责任,要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及使用监管。县东西部扶贫协作办主要负责项目征集、审核和实地考察工作,并对项目实施情况牵头组织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州东西部扶贫协作办负责牵头组织财政、扶贫、审计等部门对援助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州、县扶贫办负责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基本信息并审核贫困人口的受益情况;州、县财政局主要负责援助资金的拨付及监管;州、县审计局负责援助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社会和群众监督机制。按照 谁分配、谁公告、谁使用、谁公开 的原则,对援助资金使用情况在相应的州、县、乡镇、村等层面进行公告公示。州资金分配情况由州东西部扶贫协作办在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受援县项目计划在本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乡镇、村级和项目实施单位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等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天。

第十五条 由州东西部扶贫协作办牵头,每年组织财政、扶贫、审计等部门对援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报州东西部扶贫协作领导小组。绩效考评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可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各县每年要组织财政、扶贫、审计等部门对援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及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以上专项检查和专项审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各项目责任单位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使用援助资金。对不能接照项目计划完成建设任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采取停止拨款、收回资金等措施,并视情节轻重相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并将涉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个人列入失信名单。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超出本办法规定范围使用援助资金的;

(二)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挤占、挪用援助资金的;

(三)未按进度拨付、使用资金导致援助资金长期滞留的;

(四)援助资金使用绩效低下的;

(五)违反政策规定导致项目建设出现严重问题的;

(六)州、县东西部协作机构、项目实施单位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中,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挪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口受援7县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州东西部扶贫协作办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值班主任:颜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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