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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北京同济医院有限公司被罚

时间:2019-01-11 17: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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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北京同济医院有限公司被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陈娟女)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网站消息,北京同济医院有限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被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为经北京市东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准的营利性综合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当事人作为国家卫生部门批准的综合医院,在广告中宣称为包皮泌尿专科医院,虚假提升了其在包皮泌尿领域的专业化程度,对消费者购买服务产生误导性影响。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京东市监工罚()109号

当事人:北京同济医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667538853P

住所(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北京站东街1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董嘉诚

经查,当事人为经北京市东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准的营利性综合医院。4月,当事人与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网络发布服务合同》(合同号:WQTQPZ19BJ31414-V1,以下简称为“《合同》”),约定其通过百度搜索平台发布推广服务事宜。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即当事人推广产品为无线品牌专区,投放时段为4月9日至10月5日,合同总金额为300000元。当事人于合同履行前预付300000元推广费用,通过投放关键词方式在百度网站上进行推广。

经核实,当事人于4月至6月案发期间在百度平台共展示带有“割包皮【包皮泌尿专科医院】”字样广告创意58次,无点击,未产生点击扣费。经调查,上述内容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及上传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当事人作为国家卫生部门批准的综合医院,在广告中宣称为包皮泌尿专科医院,虚假提升了其在包皮泌尿领域的专业化程度,对消费者购买服务产生误导性影响。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网络发布服务合同》、百度公司情况说明、北京市东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复函及广告费发票复印件等证据佐证。

我局于12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7月23日,我局对此案召开听证会。当事人提出,1、对百度网页是否发布过专科医院广告词存疑;2、当事人宣传“专科医院”目的是突出宣传其“包皮泌尿专科”的治疗特色和专业,不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3、涉案广告只展示过58次,无人点击,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希望免于处罚。对此,我局认为,1、本案含“专科医院”字样广告内容为百度公司后台调取并提供,无存疑之说;2、专科医院是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且被公众所认知的医疗机构类型。当事人广告中所述其为“包皮泌尿专科医院”,一方面与其为综合

医院的实际类型不符;另一方面,容易误导消费者认为其是“包皮泌尿领域的专科医院”,而非当事人主张的“具有包皮泌尿专科的医院”。3、本案涉案广告属于医疗广告,推广的为医院的诊疗科目,与百姓健康息息相关关。即使展示量不多且未产生有效点击,但关注该广告的均为患者,一旦有患者因为此广告产生误导性消费,后果难以估计,因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关于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法律使用准确,我局对当事人主张不予采纳。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发布服务的内容、质量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商业银行对公营业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 六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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