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经过:
05月21日17时49分许,在G341国道与S209省道交叉口,侯某驾驶豫J86**8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向东转弯时,遇孙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JCF**9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时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孙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
侯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孙某未佩戴安全头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事故认定:
侯某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孙某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十四条第三款“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和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南乐交警提示
安全头盔是摩托车、电动车驾乘者遇到危险的最后一道防线,为了您的安全,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骑(乘)摩托车、电摩、电动车出行时,一定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来源:南乐县交通警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