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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认定模棱两可 保险公司推诿扯皮拒绝赔偿 还好司法公正

时间:2022-10-14 07:5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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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认定模棱两可 保险公司推诿扯皮拒绝赔偿 还好司法公正

众所周知,一份保险合同能不能成功理赔,看的主要是被保险人遭受的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而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认定,是基于条款而认定的。简单来说,如果该保险事故符合条款,那么获得赔偿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在实际中,往往存在着一些模凌两可的状况,使得责任认定存在着一定的难度或是无法认定。

车辆起火的带来的损失,轻则更换设备,重则整辆车报废,而往往在未及时抢救的情况下,整车报废的几率很高。有人会说,这不是有保险吗?几百块保费,出险能有几十万保额呢。这个说法并不全对,应该加个前提“买对了保险”。

尽管有保险,但是实际中也不乏有人因为买错了保险而导致不能理赔的情况发生。提到车辆损失,很多人的第一反应都是车损险。

车损险: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驾驶保险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一种汽车商业保险。

确实,车损险的保障范围包含着大量的车辆损坏情形,但要基于车辆火灾带来的损失严重性和减少人为因素带来的损失,车损险中是不包含车辆自燃和不明火灾造成的损失。所以,本着最大保障性的原则,一份自燃险很有必要。

自燃险:指因电路、线路、油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发生问题、机动车运转摩擦起火引起火灾,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以下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是“自燃”还是“火灾”,关乎是理赔还是拒赔

王某为其所有的一辆奥迪牌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车损险,经了解,该车价税合计569000元,车损险保险限额为552400元,保险期间自1月28日0时至1月27日24时止。

保险条款约定,因火灾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依约负责赔偿。同时,在“责任免除”段落中约定,自燃以及不明火灾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8月25日,该车辆停放在某一农家院门口时发生火灾事故,火灾造成全车烧毁,无人员伤亡。此事故经消防支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原因不排除外来火源、不排除车辆自身原因。

王某认为此次事故属于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而保险公司则认为火灾认定书并未排除车辆自燃原因,如果属于车辆自燃引起的火灾,因王某未单独投保自燃险,依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而王某刚开始对投保单中的签字认可,后又不认可并申请鉴定,经鉴定该签名确非王某本人所签。双方各执一词,上诉至法院。

案件争议焦点:在被保险车辆发生火灾且事故认定书既不排除外来火源,也不排除车辆自身原因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本案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法院审理认为,不论将证明火灾系外来火源引起的举证责任加于王某,还是将火灾系自燃引起的举证责任加于保险公司,对双方来说,均存在举证不能的风险,且举证责任的分配会造成对一方当事人事实上的不公平。

举证责任:又称举证的必要。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中须确认的事实依法负有的提出证据的义务。

举证不能:指应当举证证明自己诉讼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无法提出确凿的证据而要承担的可能败诉的不利后果。

法院在判决时,综合几点分析和判断,可以认定本案火灾系外来火源引起的可能性更大。理由如下:

1、火灾认定书并未排除外来火源引起;

2、火灾认定书虽然也未排除自燃原因,但之所以作此结论,只是因为正常情况下车辆有自燃的可能,且因为机构未提取全部的车辆线路进行融痕鉴定,故已提取部位的线路未发现熔痕不代表未提取部位就没有熔痕故障。

3、火灾认定书之所以作出不排除外来火源的结论,是因为从现场监控视频可以看出车头有垃圾,停车的车头位置顶着5个垃圾桶,在事故发生前的2小时内,有两个人倒垃圾时未将垃圾倒在垃圾桶中,使得保险车辆车头直接压在垃圾上,垃圾中是否有火源,包括是否有烟头、炉渣残火不能确定。由此可知,本案火灾事故系外来火源引起的可能性比较大。

另外,即便能够证明本案火灾系自燃引起的,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即便自燃险是一个单独的险种,也是车损险的免责原因,保险公司宣称其已就免责条款内容对王某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但其提交的的保险单已经通过鉴定确定其中王某的签名并非本人所写。

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下,投保人可以据理力争

保险要获得赔偿,首先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案例中,王某投保了一份车损险,其保险责任范围包括火灾,但同时自燃却是属于免赔事故,自燃险是单独险种,但王某并未投保自燃险。现被保险车辆因发生火灾被烧毁,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结论模棱两可,两种结论会直接影响案例的定性。

一般庭审中,原本可以以“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允以认定;但本案中不同的是,双方都难以提交证据证明火灾发生的原因,因此举证责任的分配会导致不同的结果。

证据高度高度盖然性原则:是民事证据证明规则,如果一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待证事实,而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可能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

打官司?不要紧,不利解释原则助你成功理赔

该案例中,最终确定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证据是投保单中投保人的签字不是投保人本人所签名,故即便是自燃,即使属于免责事由,保险公司也未对其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仍应当要承担赔偿责任。

此文将要表达的是,在对于关键证据处于模棱两可的状况下,投保人应当积极寻找尽可能对自己有利的证明,保险合同既是一份格式合同,在“不利解释原则”的作用下,适用“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为自己尽可能地争取理赔。

不利解释原则:又称“不利条款起草人的解释”。我国《保险法》第 30条的规定,在立法上确认了保险合同的解释适用不利解释原则:“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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