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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浪县公安局关于启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公告

时间:2022-09-22 13: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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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浪县公安局关于启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公告

为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安全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广大机动车驾驶员及交通参与者安全、守法、文明行车意识,为人民群众平安出行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古浪县公安局决定自7月7日0时起,在古浪县辖区主要道路正式启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分布点位

1.移动测速点:省道308线197公里加200米处

2.移动测速点:省道316线104公里加700米处

3.移动测速点:省道316线115公里加900米处

4.移动测速点:省道308线209公里加600米处

5.移动测速点:省道316线122公里加500米处

6.固定测速点:省道315线6公里加680米处

7.固定交通技术监控点:定宁街十字

8.固定交通技术监控点:宝塔寺村十字

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类型及处罚标准

固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可对机动车闯红灯、不按导向车道行驶、违反禁令标志、违法压线、违法占道、违法变道、超速、逆行、违法停车、不系安全带、接打电话、吸烟、故意遮挡号牌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自动检测、抓拍、记录。移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可对机动车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自动检测、抓拍、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自动检测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具体类型和处罚标准如下:

1.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罚款200元,记6分。

2.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罚款200元,记3分。

3.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罚款200元,记2分。

4.机动车逆向行驶的,罚款200元,记3分。

5.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罚款200元,记3分。

6.路口遇有交通堵塞时未依次等候的,罚款200元,记2分。

7.违反禁止掉头标志,禁止左转弯标志掉头,违反禁止掉头标线,禁止左转弯标线掉头的,罚款200元,不记分。

8.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0元,不记分。

9.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罚款200元,记2分。

10.驾驶时吸烟的,罚款200元,记2分。

11.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罚款200元,不记分。

12.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罚款200元, 不记分。

13.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罚款200元,不记分。

14.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罚款200元,记3分。

15.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罚款200元,记3分。

16.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警告,记3分。

17. 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警告,记3分。

18. 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罚款200元,记3分。

19.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警告,记3分。

20.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罚款200元,记6分。

21. 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罚款200元,记6分。

22. 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罚款200元,记6分。

23. 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罚款200元,记6分。

24.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罚款200元,记6分。

25.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不足70%的,罚款500元,记12分。

26.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70%的,罚款1000元,记12分。

27.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不足70%的,罚款500元, 记12分。

28.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70%的,罚款1000元,记12分。

29. 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不足70%的,罚款500元,记12分。

30. 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70%的,罚款1000元,记12分。

31. 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不足70%的,罚款2000元,记12分。

32. 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70%的,罚款2000元,记12分。

33. 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罚款2000元,记12分。

34.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处警告。

35. 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处警告。

36. 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处警告。

37.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处警告。

希望广大驾驶员及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自觉规范交通行为,切实增强安全文明交通意识,共同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给予支持监督。

特此公告。

古浪县公安局

6月30日

来源:古浪公安交警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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