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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企业破产 助力新旧动能转换

时间:2018-12-01 06: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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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企业破产 助力新旧动能转换

12月1日中午11:00~12:00,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企业拯救与破产业务团队、山东大学法学院刘加良教授共同做客《周末说法》,介绍律师参与企业破产,助力新旧动能转换的意义和作用。

节目中他们介绍了企业破产制度的相关概念、基本模式和现状,并分享了企业破产解决的实际问题和取得的成效,尤其是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主要业务内容、业务优势、破产案件疑难问题的处理方式进行了探讨。作为法学家,刘教授对管理人制度的一些做法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提出了经济转型对管理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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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瑞玺,全国优秀律师,山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山东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在读。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教育培训委员会主任委员、重大项目推进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法律援助与公益委员会委员,东营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东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烟台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大学刑事司法与刑事政策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擅长民商法、劳动保障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司法制度等领域的法律事务。

主持人:我们采访了几位听众对“破产”对理解,大家普遍认为,破产就是企业经营不善,停止营业、面临倒闭。孙瑞玺主任,从法律上来讲,“破产”指的是什么?必须要向法院申请吗?

孙瑞玺:首先,在我国,破产主体指的是企业法人破产,并不包括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其次,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法人破产的实质要件,就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同时,也可以看出企业法人破产从类型化区分上,包括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同时在运行过程中还包括破产和解。破产制度是比较丰富的,通常意义上,破产了,企业不存在了,仅仅指破产清算,但是破产制度本身不仅仅包括破产清算,还包括很多。

最后,破产都要通过法院,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企业破产法》都有明确规定,比如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可见,《企业破产法》除了规定企业法人破产的实质条件之外,对破产的程序都有明确规定。

曹剑锟,山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行政法、人身损害赔偿、合同纠纷等领域的法律事务。

主持人: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到破产案件中来,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案件共计19件,包括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件,近两年案件数量有所增多。而今年全省的破产案件呈增势上涨,原因是什么?

曹剑锟律师:根据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记载,全年,我国审结破产案件1.2万件。根据1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我省审结破产案件1445件。,我省新受理的破产案件已达2000余件,破产案件呈现猛增的态势。

破产案件激增的原因

(1)经济形势:“L”型经济发展态势,中国经济正处于由高速发展转向高质量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淘汰“三高四低”产业——高投资、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低效率、低效益、低价值企业,企业面临淘汰与转型。

(2)国家政策:“三去一降一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

综上,破产案件激增,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也是国家供给侧改革的国家政策的结果。同时,人民法院适应经济发展与国家政策需要,将破产审判置于服务经济新常态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局,通过组件破产审判团队,加大破产审判力量,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化解产能过剩、清理僵尸企业,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新旧动能转换提供司法助力。

刘加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山东大学检察理论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特邀研究员和国内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

刘加良教授:破产案件数量增加,主要是三个方面,一个方面与国家的经济形势与国家政策有关,破产案件主要针对僵尸企业,僵尸企业是指已经处于已经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的企业,从起,国家开始下定决心清理僵尸企业,让市场经济更有质量,促进企业的转型升级;另外,十八大以后政府开始进行商事登记改革,设立企业比较容易了,也要求企业法人对企业经营负责,如果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就应当退出市场,完善了企业的退出机制;可见我们的改制,不是单一的,是综合的、配套性的改革。还有技术层面的原因, 为解决执行难,执行转破产程序的规则愈加明晰,执行过程中如果企业法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执行转破产是非常重要的选择。

主持人: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处理了很多破产案件,曹剑锟律师,请问律师在破产案件中的主要工作是什么?

曹剑锟律师:

律师在破产案件中的主要工作,即破产管理人的主要工作: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持人:破产管理人,是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并且在破产案件中,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杂,大量的法律事务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非法律事务相掺杂,那么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是不是具有一定的优势呢?

孙瑞玺律师:

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情况

《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但是,司法实践中,律师事务所担任企业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占多数。

以我省为例,全省企业破产案件一级管理人共41家,其中律师事务所为26家,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等15家,可见律师事务所占多数,且实践中律师事务所担任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案件占多数。

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优势

(1)法律服务水平高:

首先,在破产程序中,法律事务自始至终都是最主要的事务。从形式上来看,破产事项由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调整,破产事项本质上均为法律事务;同时,《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职责内容也体现出法律事务自始至终都是破产案件最主要的事务。

其次,法律专业性强。仅从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角度来讲,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拥有其他类型破产管理人所不具备的专业法律知识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律师事务所积累了大量处理法律事务的经验。律师事务所一般有多个业务部门,所以对破产案件中涉及的债权债务、诉讼仲裁、财产担保、职工债权、税收等问题皆有专业律师负责,所有在破产案件中遇到的专业问题,都在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内。

在实务中,即使会计师事务所、清算公司等相关机构被法院指定作为破产管理人,其始终无法跨越律所事务所这道门槛,其仍然需要另行聘请专业的律所事务所提供法律支持,且最终还是聘请的律所事务所在整个破产程序中起着主导作用。

(2)具有复合型人才,且合作意识较强:因破产案件的复杂性,往往需要多个律师团队、不同专业的律师协同完成。对于综合性律师事务所而言,因其业务涉及不同领域,在分工协作方面具有较强的优势,能够为准确、高效地处理破产事务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主持人:提到破产,其中有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企业员工该何去何从?那么在律所管理人进入到破产案件中后,问题是否得到了解决?

职工代表王先生:公司破产后,我们不知道工资还能否有着落,再找工作也需要时间和运气,肩上有养家糊口的担子,压力真的很大。达洋所的律师来到后,给我们解决了大问题:一是拖欠我们的工资最后给我们了,保护了我们工人的利益;

二是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将企业租给了其他的老板,之后他恢复生产,我们又继续回到企业上班,离家较近,又回到熟悉的工作,很感谢管理人。

主持人:企业为什么破产?因为资不抵债。曾经有一位非诉律师,参加过债权人会议,说气氛很紧张的。债权人在企业生死攸关的时候,是不是最关心自家的债权,能不能要回来?请问债权人代表苏先生,律师能帮到你什么?

债权人代表:破产企业拖欠多年的钱,在管理人进入后得到了部分清偿,虽然清偿率不是很高,但毕竟追回来了部分。律师比较专业,在清收公司债权方面力度很大,追回了公司的钱保障了债权的利益。律师在操作中公开、透明,资产变现上采取多种渠道保障,最大价值变现,保障了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主持人: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办理了很多破产案件,包括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件,对于处理破产案件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等疑难问题的解决也有着十分丰富的经验,并且从未停止对此的思考和学习。刘加良教授对于处理疑难问题有着深入研究,刘教授对管理人的工作定位有哪些好的建议?

刘加良教授:破产案件自大幅上升,实践中不管是破产管理人,债权人的律师,还是法院,经验都有待积累,需要一个过程;要解决这些疑难问题,非常重要的方面是要树立好的理念,就是生存权益要高于经营权益,在确定清偿顺序的时候,这个理念就非常重要,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担保债权与普通债权等要考虑这一点,破产管理人在处理案件的时候,这是贯彻始终的一个主线;另一方面,我们国家之前对法院办案有三个效果相统一的要求,就是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尽量做到三统一,能够做到兼顾;破产案件处理强调三个效果相统一更为重要,我们不能只是通过法律解决破产案件,要考虑社会效果,尤其要考虑政治效果。还有一点,就是破产案件与其他案件相比有很大不同,其他案件主要调配存量资源、既有的资源,而破产案件的处理需要从外面注入增量资源,注重跟法院、政府的沟通,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具体的疑难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加强沟通、研讨,推出比较合理的建议。

对于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建议,第一要合规、合法;第二要忠于委托,忠于实际上的委托人债权人,有时候也包括债务人;第三办案过程中要克服道德风险,要客观、公证,能够兼顾各方面的利益。

主持人:企业破产,能够化解产能过剩、清理僵尸企业,为新旧动能转换发挥很好的作用。从目前司法实践中看,律师在企业破产程序和实体操作层面,都有了很多实践和探索,对相关理论也有很多总结。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可以说是先行先试,有思考、有总结。希望今后把你们更多的破产法律实践,分享给大家!

山东人民广播电台《周末说法》节目周末11:00——12:00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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