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盟委和市委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对涉黑涉恶腐败和充当“保护伞”问题的惩治力度,强力推进扫黑除恶“打伞除网”攻坚战,贯彻落实宽严相济方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发布通告如下。
一、凡有涉黑涉恶腐败或充当“保护伞”问题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纪违法活动,主动向组织交代存在的问题,争取宽大处理。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凡主动向组织如实交代本人问题的,可依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违纪违法情节较轻的,可依纪依法免于党纪政务处理;凡拒不交代问题的,一经发现依纪依法严惩;对在专项斗争中不收手不收敛、继续进行违纪违法犯罪活动的将依纪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三、凡涉黑涉恶或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检举揭发同案人或者其他人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或积极协助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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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乌兰浩特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乌兰浩特市监察委员会
5月20日
信息来源:清廉红城
「扫黑除恶」关于敦促涉黑涉恶腐败及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限期向组织交代问题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