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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诈骗被羁押521天无罪释放 他获检察院道歉和14万元赔偿

时间:2019-03-27 08: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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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诈骗被羁押521天无罪释放 他获检察院道歉和14万元赔偿

未来网北京11月13日电 (记者 何欣)“郑兰健此前因涉嫌诈骗被羁押521天,之后检察院认定犯罪事实不清,郑兰健被无罪释放。释放后,郑兰健得到了检察院的道歉并拿到了国家14万余元的赔偿。”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这起国家赔偿的典型案例。

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五件国家赔偿典型案例: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刘学娟申请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邓永华申请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赔偿案;郑兰健申请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赔偿案;苗景顺、陈玉萍等人申请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怠于履行职责赔偿案。

最高法赔偿办副主任祝二军在发布会上指出,以来,人民法院共审理各类国家赔偿案件2.8万余件,有效地保障了那些受不法职权侵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5件国家赔偿和5件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未来网记者何欣摄

未来网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五件国家赔偿典型案例主要选择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其他类型国家赔偿案件,赔偿义务机关分别涵盖公、检、法、司等国家机关。案件类型包括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无罪羁押赔偿、错误执行赔偿,以及怠于履职赔偿,此外还选择了一件正当履职不予赔偿案例。

其中,在郑兰健申请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赔偿案中,郑兰健因涉嫌诈骗被羁押521天,之后检察院认定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仍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郑兰健不起诉,郑兰健遂被释放,国家给予赔偿14万余元。

1996年下半年,郑兰健以经营烟叶生意为名,经妻弟陈贻军、妻子宋春燕通过假抵押向吴秀华借款200万元,借款逾期本息不还,后海口市新华区法院民事判决判令郑兰健向吴秀华偿还200万元,但郑兰健未履行判决,吴秀华遂以郑兰健涉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7月26日,雷州市公安机关以郑兰健涉嫌诈骗对其刑事拘留,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移送审查起诉。12月16日,湛江市检察院指控郑兰健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现有证据难以证实该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为由,将该案退回检察机关。8月16日,经上级机关指定海口市检察院管辖该案。海口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郑兰健行为性质是民事借贷纠纷还是刑事诈骗犯罪尚不能得出唯一排他的结论,经退回补充侦查,认定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仍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郑兰健不起诉。郑兰健遂被释放,其共被羁押521天。

雷州市检察院认为郑兰健被逮捕系其故意作虚伪供述所致,对其羁押属于国家免责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湛江市检察院复议决定由雷州市检察院赔偿郑兰健人身自由赔偿金114474.12元,对其申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他事项不予支持。

湛江中院赔偿委员会对该复议决定予以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审认为,本案系无罪逮捕赔偿案,原决定对郑兰健被无罪羁押521天予以赔偿的人身自由赔偿金11万余元并无不当。郑兰健因无罪被羁押521天,其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公司经营因此受到影响,应认定精神损害后果严重,遂在维持原决定的基础上,决定再由雷州市检察院向郑兰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据了解,此案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对于已经过法院民事判决认定的借贷纠纷案件,以刑事手段介入,“以刑代执”,对当事人采取拘留、逮捕刑事强制措施,后无法认定犯罪事实予以释放,应予国家赔偿。

“我们期望,通过国家赔偿典型案例的发布,向全社会传递加强人权保障力度、规制侵犯群众权益的违法行为、促进国家机关依法正当履职的正能量,推进‘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必追究’相关制度的健全完善。”祝二军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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