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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法定证据分类

时间:2023-12-10 13: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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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法定证据分类

各位读者朋友晚上好,我是法律小主。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的分类,在末,国家法律部门修改了证据部分以及相关的证明部分,因此我们今天就民事诉讼中证据进行详细的了解。希望阅读的各位读者朋友,读到本文之时,将本文转发出去,让更多的人们读到本文,让人们了解法律,让人们用法律的武器维护好我们的合法权益。话不多说,我们开始今天的主要内容吧。

01

一,证据的分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具体规定,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分为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一共八大类别。

⒈关于当事人的陈述

签保证书,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的有关事实接受询问。法院应该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并且宣读保证书,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的,由书记员宣读。当事人故意虚假陈述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法追究妨碍诉讼责任。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拒不签署保证书或者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法院应该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的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法院应该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推定。

当事人的陈述不能单独的作为定案的证据,当事人的陈述只能作为一种证据,证明力较小,需要其他证据对其证明力进行补强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⒉物证

物证是指物品以其本身的外在特征来证明案件的事实。

⒊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所记载的内容或者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

⒋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等其他技术手段反应案件事实的材料,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与影像资料。书证与视听资料的区别,二者都是以记载的内容和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但是视听资料区别于书证的关键在于两点:

①视听资料的形成、存储、读取需要借助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

②视听资料不能用肉眼看见孩子直接感知,需要借助特定的设备才能感知。

⒌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子中 。

同时注意,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电子数据的制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孩子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者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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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书证的几个重要的证据规则

⒈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144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是有相反的证据予以证实推翻的除外,在必要时,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⒉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70条规定,书证应该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有困难的,经过法院许可可以提交复制品、副本、节录本。

⒊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相关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间届满之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的理由成立,人民法院应该责令当事人提交,如果该书证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该保密的情形,提交后不能公开质证。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内容为真实。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的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的行为的,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同时可以追究其妨碍诉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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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向法院所作的陈述与证词。

⒈关于证人资格问题

只要了解案件情况的个人或单位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关于未成年人与精神病人能不能作证的问题

如果待证的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作为证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作证人,与一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称述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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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鉴定意见

⒈鉴定意见的启动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申请,或者如果符合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可由法院依职权决定 。

⒉鉴定的准备

签署承诺书,鉴定开始之前,法院应该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该责令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法院应该组织对当事人鉴材进行质证,没有经过质证的材料不能作为鉴定意见。

同时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进入诉讼,帮助认定事实。

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过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事情的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的问题进行对质。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门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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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勘验笔录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加勘验,在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法律小主

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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