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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至北京卫健委:绿会法工委《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

时间:2018-07-30 09: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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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至北京卫健委:绿会法工委《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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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了《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认真讨论、研究,绿会法工委为《条例》提出了五条修改建议, 并已于6月29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递交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按/杨小阳 审/子舒 编/Angel

【修改建议如下】

一、应将“维护生态安全”明确写入立法目的

中医药的发展不仅要关注人体健康,同时也应考虑到中医用药治疗、中药材种植等过程中对生态的重要影响。但《条例》立法目的中并未体现相关内容。

建议将《条例》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维护生态安全,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对珍稀、濒危物种中药材做出规定

目前,地球上物种锐减、灭绝的速度在不断加快,生物多样性正在加剧丧失,因此急需对珍稀、濒危野生物种加大保护力度,严格控制其作为中药材的用量,并加快对替代性中药材进行研究与应用。但《条例》对此方面未做相关规定。

建议:

1. 在第四条和第五条之间新增一条:“本市建立珍稀、濒危物种中药材的总量控制制度,推进珍稀、濒危野生物种中药材的替代性研究与应用。”

2. 在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之间新增一条:“违反本法第五条的规定,超出总量控制标准使用珍稀、濒危野生物种中药材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取消其用药资格。”

三、增加信息公开规定

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树立政府部门公信力的重要手段,也是督促政府和企业部门做好中药服务与管理的重要方式。尤其对珍稀、濒危野生物种中药材的使用等情况,公众理应享有知情权。

建议将第四十八条第四款修改为:“大力支持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开展中医药互联网服务,完善中医药信息公开制度。”

四、加大对违反《条例》的行政处罚力度

总体来讲,《条例》在行政处罚方式上多采用罚款,但遗憾的是只规定了处罚的数额上限而没有规定数额下限,如此极易导致在实践操作中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难以真正达到威慑、惩戒违法者的目的。

建议《条例》对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做相应修改,根据现实情况制定不过低的行政处罚数额下限。

五、修改诋毁、污蔑中医药行为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我国《立法法》第八条中规定:针对犯罪和刑罚只能制定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属于犯罪和刑罚范畴,只有基本法才可对其进行规定,《条例》无此立法权限。

建议《条例》第五十四条删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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