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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昌乐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杂草 垃圾等行为的通告

时间:2022-12-08 13: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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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昌乐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杂草 垃圾等行为的通告

为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杂草、垃圾等行为,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禁烧工作有关规定,现将昌乐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杂草、垃圾等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境内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杂草、垃圾等行为,禁止将秸秆、杂草、垃圾等投入河道、渠道等水源区域,避免环境污染。

二、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是禁烧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禁烧工作负总责,要严格网格化管理,充分发挥机关干部、社区干部、村干部、环卫人员、警务助理等人员作用,落实干部包地块、包路段、包河流责任制,确保禁烧工作全覆盖、无死角。各镇(街、区)要组织成立专门巡查组,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路段等范围焚烧问题的巡查监管力度,第一时间发现并迅速制止焚烧行为,坚决遏制焚烧问题出现。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农业农村、公安、环卫等部门(单位)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持续强化监督监管,加强与镇(街、区)协同配合,形成齐抓共管、联动配合的工作合力。凡因工作不力,辖区内出现焚烧秸秆、杂草、垃圾等问题的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凡违反本《通告》焚烧秸秆、杂草、垃圾等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不听劝阻,故意焚烧秸秆、杂草、垃圾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故意焚烧秸秆、杂草、垃圾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过失造成前者情形的,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从源头上避免秸秆焚烧行为。

五、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禁烧工作,提高群众知晓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广大群众相互转告,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自觉抵制焚烧秸秆、杂草、垃圾等行为,共同守护好我们的蓝天,维护好我们的美丽家园。

六、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禁烧工作,积极举报焚烧秸秆、杂草、垃圾等行为。

举报电话:110,0536-6288110、0536-6221451、0536-6222358。

特此通告。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昌乐分局

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昌乐县农业农村局

昌乐县公安局

9月20日

【来源:昌乐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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