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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样去搜集丈夫出轨的证据 离婚时是没用的

时间:2019-09-25 18: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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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样去搜集丈夫出轨的证据 离婚时是没用的

为了离婚而打官司的人不在少数,而所谓的打官司归根结底打的是证据。在很多的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男方或者女方)为了能达到胜诉而惩罚有过错的一方,会不惜一切代价搜集有过错一方的证据,甚至不惜进行偷拍跟踪,但是这些费劲千辛万苦得来的证据真的可以作为证据吗,我想很多人都不知道。

比如,为了得到对方不忠的证据,而私自侵入第三人(第三者或者情人)的住宅安装录音录像设备,这便是一种侵权行为,如果在自己的家里安装录像录音设备,则不构成侵权,证据也没问题。同样,如果在第三人(第三者或者情人)的办公室私自安装录音录像设备进行取证,则这种做法不具备合法性。再者,如果使用的是法律禁止性出售的窃听设备进行取证,这种做法也不具备合法性,因为这种搜集证据的方法本身就不合法。在取证时。所使用的相关设备必须使法律明确允许公民可以购买的录音录像设备,即使使用的是法定部门使用的特殊监听器材也不行,所取得的证据也不奏效。

如果在公共场合使用法律允许的正常的录音录像设备拍摄到的证据,这种则有效。如何合法取证完成,但是对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进行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行为,这是违法的,比如当街痛打小三,侮辱或者撕毁其衣物。所以说,合法地取证方式至关重要,因为这样才具有证据效力。

当然,如果为了取证不择手段,使用欺诈的手段而故意对其设置“陷阱”“圈套”“钓鱼”违背他人的真实意志而录取的视频照片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比如为了让第三者说出与自己丈夫或者妻子的私情,利用恐吓,收买等手段进行取证,这就是违反了他人的真实意志。而陷阱与圈套是指通过编排脚本,让第三者就范,比如将第三者哄骗至自己家中,然后进行拍照取证,这样使用欺诈手段得来的证据也不具备效力。那捉奸在宾馆或者第三人的家里算不算侵权呢,答案是算,因为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

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处于离婚期的朋友们,即使气愤至极,也要使用合法的取证手段去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费钱费力,最后伤害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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