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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事业单位公基法律知识:事业单位备考之结婚

时间:2021-04-14 08: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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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事业单位公基法律知识:事业单位备考之结婚

【导读】婚姻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一个常规考点,这部分知识不仅是对于考试,在日常生活中也要用到,所以今天就把相关的知识点帮助大家梳理,希望通过梳理大家可以对这部分的知识点形成更加清晰的认知,能够真正的掌握知识点,从而达到正确解题的目的。

结婚的概念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行为。

结婚的条件1.结婚的实质条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在这里我们要注意两个关键词:男女和自愿。我国目前不承认同性婚姻,所以能够缔结婚姻关系的一定是男女双方。还有一个条件就是完全自愿,必须是男女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准予结婚的最低年龄。《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大家要注意,法定婚龄是一个较为常规的考点,男性与女性的年龄规定不同,要清晰把握。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女性地位在不断的提升,古代的“三妻四妾”早已成为过去式,要充分尊重夫妻双方的地位,只能一夫一妻,否则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可能构成重婚罪。

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婚姻法》第7条第1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限制患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疾病的人结婚。《婚姻法》第7条第2项和《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第5项规定,男女一方或双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2.结婚的形式条件

结婚登记是我国自然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是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定程序。《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结婚不能代理,必须本人亲自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综上所述,自1994年2月1日起,我国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婚姻关系要想有效就必须满足形式要件:登记。更多备考咨询:/zil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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