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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妇女的特殊法律保护 江西心者送您一份特别的礼物!

时间:2024-05-10 09: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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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妇女的特殊法律保护 江西心者送您一份特别的礼物!

3月8日,是属于妇女们的节日。这个节日旨在重视女性,提醒人们对于女性的尊重和关爱。这个节日能够设立,和女性的一次次觉醒的意识、对于自我权利的保障的争取密不可分。

然而女性在当前社会里仍一直处于弱势地位,职场中的性别歧视、职场性骚扰、家庭暴力仍然困扰着广大女性同胞。因此,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对国内在法律上对妇女都有哪些特殊的法律保护进行总结,作为女神节,送给各位女神的一个特别的礼物。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等各种法律法规在内的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并首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运用经济、法律、行政及舆论等多种措施,努力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和各地方政府也都制定了妇女发展纲要(规划)实施方案。此外,我国批准加入《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国际公约,并认真履行承诺,积极推进、逐步健全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使妇女发展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我国法律法规对女性的特别保护规定具体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出现有关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七章单独设立了一章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为保障妇女权利专门制定的一部法律,从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六个方面对妇女权利的保护进行了全面的规定。特别是这部法律三十四条规定了“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第三十五条进一步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的特别行政法规。该规定明确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怀孕、生育、哺乳期的特别保护,如“三期”女职工绝对禁止降低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对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产假及哺乳期规定等等。以及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等等。并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九)其他地方性规定

除了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有大量的地方性法规也对女性的保护进行了特别规定,保障女性权利。

妇女虽然依法享有了与男子平等的法律地位,但是权力的实现和行使还是不充分的。要使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像是事实上的男女平等发展,要使人权理论的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在妇女人权中得到全面实现,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因此,为解决如何让妇女的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利、劳动权利等进一步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1、妇女的人身权利。我国女性的人身权利无论是法律确认的范围还是法律保护的方法,都与男子完全相同,但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并未能得到切实的保护,如性骚扰。日前,在一些国家超过半数以上的女性认为自己受到过性骚扰。随着西方文化的蔓延,在我国,利用工作之便对女性进行性骚扰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也是惊人的,已引起国人的关注。现在大部分女性对自己的人身保护意识逐步增强,很多遭受性骚扰侵害的女性开始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从目前来看,通过法律规定来制止和制裁性骚扰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我国也应当制定一部具体的法律来界定、惩治和防范性骚扰。另外,由于性骚扰取证难,还需要通过立法提醒广大职场女性具备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一且遭遇性骚扰要想办法取证以获得自身权益的保护。

2、妇女的婚姻家庭权利。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益,这是我国宪法赋予广大妇女的根本权利之一。但是,现实生活中妇女婚姻家庭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的调查结果表明:配偶间的家庭暴力在一定范围内较严重,妇女是配偶间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现象已成为世界性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将暴力问题列为“12个重点关注领域之一”。所以,我国应当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民法》、《刑法》等法律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和作出具体规定,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和处罚的程序做到对实施家庭暴力者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切实保护妇女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

3、妇女的劳动权利。目前,妇女广泛参与社会的经济建设,妇女劳动力占劳动大军的比例达到40%以上,但同男性相比,妇女的经济参与率仍相对较低。在劳动权利方面,妇女受到的侵害也最为严重,如就业中,歧视女性、拒绝女性的现象比较突出,它不仅存在于非公有制企业,在一些国有企业亦有不同程度的表现。有些劳动单位以特殊保护妇女为理由在某些就业职位上拒绝妇女,实际上就是对女性的歧视。虽然我国《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宪法》都有反对就业领城性别歧视的法律规定,我国也已加入和批准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但就业中男女不平等的现象依旧存在。因此,我们应从保护妇女人权的高度来反对在就业方面的性别歧视;应该增加《宪法》、《劳动法》等有关法律中反就业歧视条文的可操作性,或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改革原有的生育保障制度,将生育保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制度;加大劳动监督检查工作的力度,赋予女职工在受到性别歧视方面的诉权,执法监督部门应积极受理关于性别岐视的投诉并主动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性别歧视的行为和对违法者给予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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