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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包被盗开车撞倒小偷致骨折 不宜算作“故意伤害”

时间:2023-05-11 03: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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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包被盗开车撞倒小偷致骨折 不宜算作“故意伤害”

江苏南通的孙某发现车内钱包被盗,附近只有不远处卞某骑电动车要走,开车追了三公里并将卞某撞倒,致其左腿骨折。事后卞某对其盗窃孙某钱包的行为供认不讳,警方还发现他是一名惯窃犯。目前,孙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

公众最为关注的焦点,莫过于孙某的行为究竟属于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般正当防卫有5个条件,即必须(1)防卫目的上是“为保护正当法益”;(2)防卫起因上要“有不法侵害存在”;(3)防卫时机上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4)防卫对象上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5)防卫限度上需“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如果前4个条件缺少一个,就不是正当防卫;如果前4项都符合,只是第(5)项不符合,即构成防卫过当。孙某发现其钱包丢失并开车对卞某进行追击,卞某的盗窃行为已经完成,钱包已经进入卞某的控制范围,盗窃行为既遂,表面上看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再进行防卫就是“事后防卫”了,理论上称为防卫不适时,不具有正当性,不是正当防卫。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不法侵害为财产犯罪时采特殊处理,即使犯罪人取得财物,只要被害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就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因此在本案中,车主孙某的行为在认定防卫时机方面没有法律障碍。也就是说,正当防卫的前4个要件都符合了。那么孙某的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呢?孙某发现钱包被盗,怀疑卞某所为(事后证明确是他所为),喝斥喊他站住反而开跑,要么放纵小偷跑掉,要么开车追赶。放纵其跑掉于心不甘,何况法律也鼓励正当防卫。追到后卞某还不停下,只好撞停他,基本上难有其他选择。当然,车撞人没轻没重,弄不好会将人撞死,这就要求行为人尽量把握分寸,避免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后果。而一般防卫过当中的“重大损害”,是指造成重伤或死亡,造成轻伤的则不成立防卫过当。从报道反映的情形来看,小偷卞某只遭受腿部骨折,根据最高法院等联合制定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四肢长骨骨折哪怕是粉碎性骨折,也只属于轻伤范畴。

如果上述伤情属实,在正当防卫制度已被激活的今天,司法机关应大胆适用该制度。卞某伤害程度的法医鉴定结果尚未出来,即对孙某以故意伤害案进行刑事追诉,值得商榷。即使卞某的伤情鉴定为重伤,孙某的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也是基于防卫目的而不是故意伤害意图实施,主观上是过失的,涉嫌的罪名应为过失致人重伤罪(3年以下的轻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最高可处)。期待本案中的孙某获得公正处理,以彰显“法不向不法让步”的正义观念。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王璇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院)法律硕士

编辑 汪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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