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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翔安区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2019-09-16 23: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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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翔安区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实施细则

各中心小学、区直属学校、区教师进修学校:

《翔安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实施细则》已经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翔安区教育局

2月28日

翔安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厦府〔〕65号)和《厦门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指导意见(暂行)》(厦教综〔〕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原则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要坚持“统筹学位、片区申请、积分优先、遵循志愿、片区调剂、市区指导、公平公开”的工作原则。

二、基本条件

随迁子女父(母)在厦门务工、连续暂住和最近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年限达1年(含1年)以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随迁子女父(母)符合在厦门务工、暂住和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虽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已接受处理的,可视同符合基本条件。

三、积分计算办法

入学积分按照基本分30分、实际工作生活积分70分和附加分10分等三部分计算积分。

(一)符合参加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可得30分的基本分。

参加积分入学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随迁子女父(母)在厦门市务工满1年(含1年)以上(截止当年8月31日),且目前仍在厦门市务工;

2.随迁子女父(母)在厦门市连续暂住1年(含1年)以上(截止当年8月31日),且目前在翔安区暂住;

3.随迁子女父(母)最近2年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年限累计达1年(含1年)以上(截止当年8月31日);

4.随迁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或虽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已接受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完毕的。

(二)实际工作生活积分,总分70分,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随迁子女父(母)在厦暂住且务工超过积分入学基本条件规定的年限的,每多一年得2分,本项总分不超过12分;不足整年的按实际月份数计算,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2.随迁子女父(母)参加我市社会保险超过积分入学基本条件规定的年限的,每多一年得4分,本项总分不超过24分;不足整年的按实际月份数计算,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3.随迁子女父(母)在我区购置商品住房且其父(母)所占房屋产权的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得20分。

4.随迁子女父(母)暂住地与务工地均在我区且满一年,并在我区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的,得9分。

5.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

,得5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已接受处理的不得分)。

(三)附加分10分。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均在厦暂住、务工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一方作为主申请方计算积分,另一方的在厦暂住且务工的年限按每年1分(不足整年的按实际月份数计算,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按每年2分计算积分(不足整年的按实际月份数计算,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但总分不超过10分。

四、积分入学程序

(一)预约登记。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父(母),按规定时间在区教育局的网上报名系统或指定地点进行预约登记。

(二)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父(母),按规定时间向所在暂住地或购置房产所在地的片区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积分的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1.家庭户口簿;

2.父(母)身份证;

3.父(母)暂住证(附页要有携带子女的信息);

4.在厦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电子审核数据无异议的,则无需提供相关纸质证明);

5.父(母)在厦从业证明(如:务工合同、营业执照);

6.父(母)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证明(电子审核数据无异议的,则无需提供相关纸质证明);

7.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证明(暂住地计生部门提供进城务工人员计生状况证明,或已接受处理的证明材料);

8.父(母)在翔安区购房证明(如:购房合同、房产证)。

(三)计算并公布积分排序。片区中心小学组织相关学校收集整理申请资料,会同各职能部门对有疑问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实,计算出申请人的总积分,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积分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向社会公示5天,接受监督。学生家长如对积分入学工作有异议可向区监察局或区教育局相关部门投诉反映。

(四)公布招生学校学位。各片区中心小学应根据招生计划对学校的学位数进行统计,在招收施教区户籍学生后,结合学校实际,核算出可接收随迁子女入学的学位数,上报区教育局并向社会公布。

(五)志愿填报。组织经确认、符合积分入学条件的申请人到指定报名点填报入学派位的志愿。

(六)安排或派位入学。按照“积分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根据积分排序位次和填报的志愿顺序安排入学;积分相同或者志愿学校学位已招满的,则以摇号派位的方式安排入学,派位结果向社会公布。申请人如对教育部门分配的学校不满意或逾期未到教育部门分配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指标。

五、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必须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件、证书真实有效,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其按

本办法在翔安区参加积分入学的资格。

六、对于已经在我区购买新建商品房并已在国土房产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其购买的商品房符合我市购房落户面积条件并已实际入住,但尚未及时办理落户手续的随迁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七、各校积分计算、摇号派位工作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对积分入学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八、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非厦门市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小学。

(二)本《实施细则》由翔安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翔安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实施细则》厦翔教〔〕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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