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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Q&A】@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缓缴所得税优惠 执行口径要注意

时间:2023-03-05 12: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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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Q&A】@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缓缴所得税优惠 执行口径要注意

Q

我在总局网站上看到近期有个延期缴纳所得税的文件,文件说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到首个申报期内再缴纳今年后几期的企业所得税,想问下首个申报期是指1月还是4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0号)第一条规定:“5月1日至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具体是指,小型微利企业在7月、10月办理第二、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只申报不缴税,应缴税款延缓至1月,同第四季度的税款一并缴纳。

Q

我是一个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0号文件的规定,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我可以申报完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后,延迟至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请问首个申报期是指1月吗?

答:是的。

Q

为了支持社会经济发展,税务总局出台了延缴所得税政策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0号。如果我单位第二季度盈利需要缴纳所得税款,第三、四季度亏损,全年度累计也是亏损,那延缓到次年首个申报期是否需要缴纳第二季度的税额?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企业预缴税款按照累计金额计算。因此,企业在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应按照第1-4季度累计情况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税款,如企业累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亏损,当期无需预缴企业所得税,也无需预缴第2季度延缓缴纳的税款。

Q

我是一家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之前规定的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只到5月吗?预征的税款可以适用新出台的个体工商户缓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第5号)第五条规定的货物运输代开发票预征率下调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度。同时,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0号)规定,享受缓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来源:汕头税务、汕头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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