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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首次提出金融交易转让定价详细指引 信息量大!

时间:2024-07-03 07: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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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首次提出金融交易转让定价详细指引 信息量大!

【《大企业税收评论》精选】金融交易的转让定价问题,在国际税收领域内一直备受关注。随着各国税务机关对金融交易重视程度和监管水平的提高,金融交易的转让定价问题,越来越成为跨国企业需要重视的国际税务事项之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月11日颁布了《金融交易转让定价指南最终版》(以下简称“《指南》”),首次对金融交易转让定价提出较为详细的专项指引。建议纳税人关注《指南》对集团内金融交易安排所产生的影响,积极评估风险,做好事前规划,降低潜在税务风险。

-关联方贷款:-两大问题不容忽视

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是常见的金融交易之一。从转让定价角度,资金借贷的利率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以及提供资金的安排是否可被视为贷款交易,是分析此类关联交易需要关注的两大问题。

在实践中,关联方贷款利率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一直是税务机关首要关注的重点。由于金融市场存在大量公开信息,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在融资交易分析中较为常见,其中既包括债券、贷款、存款和商业票据等外部可比数据,也包括企业与第三方之间发生的内部可比交易数据。如果缺乏足够的市场可比信息,贷款利率的可比分析也可基于以成本为基础的分析方法,即根据贷款方在筹集资金时承担的资金成本、安排贷款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体现内在经济要素的风险溢价和利润率等要素,综合加以确定。《指南》建议在使用此方法时,关联贷款方的资金成本应接近市场中其他贷款方的资金成本,如果二者存在较大差异,可能需要进行必要的分析和调整。

值得关注的是,由于外部银行对贷款定价提供的参考意见属于非正式信函,不构成实际贷款要约,因此《指南》提出此类参考意见不可作为可比信息。这一观点,可能导致部分纳税人现行利率定价的转让定价支持性文档被接受程度大大降低,建议纳税人提前做好相应安排,尽可能降低因此带来的税务风险。

与此同时,《指南》还提出使用双边视角,审视贷款利率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即同时从贷款方和借款方的角度,判断关联交易条件是否对交易双方都是最佳选择。该方法对传统多从贷款方角度进行融资交易分析的操作实践提出了更进一步的要求,在技术角度更加全面,但同时可能增加纳税人的合规性负担,也存在导致更多税收争议的可能性。

从转让定价角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方融资不仅应做好利率定价分析,而且应关注交易的性质是否应被视为股权投资。如果某项贷款交易被认为实质上属于股权投资,则借款方对应的利息支出可能无法在税前扣除。《指南》提出,贷款交易是否存在固定还款日期、是否存在支付利息的义务、该笔借款是否用于资本性支出用途以及贷款方是否在到期日按规定还款等,都可以作为判断融资性质的参考指标。如果在衡量某笔交易的性质时,各项指标判断均接近于股权性质,则交易被定性为股权交易的可能性将大大提高。

实务中,部分国家税务机关要求对关联方贷款交易的性质进行详细分析,从而确定相关利息支付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还有一些国家暂时通过资本弱化规定下设置“安全港”规则,对超出一定标准的关联方借款进行利息扣除限制。基于当前各国税务机关操作实践的差异,以及《指南》对各国税务机关未来税收管理可能带来的潜在影响,建议企业充分了解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操作实践,在制定跨境融资交易安排时对相关因素给予充分考虑,以降低潜在转让定价风险。

-集团现金池:-综合考虑整体运作

集团现金池是集团企业较为常用的资金管理方式。由于现金池通常仅存在于关联方之间,实践中较难找到独立第三方之间的可比安排。《指南》指出,在对现金池进行转让定价分析时,不应局限于存贷单笔交易的分析,应综合考虑整个现金池的运作,从而确定各方应该获得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交易定价。

现金池参与方获得的收益通常体现为更优的存贷利率和诸如长期资金来源、降低对银行的风险敞口等非定量化的收益。如何向参与方分配现金池收益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量所有参与方的功能、风险和资产情况。尽管《指南》中没有对此提供具体指导方案,但是提出了分配收益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与不参与现金池相比,现金池的存在对所有参与方而言,都应该是更优选择。

此外,在做现金池转让定价分析时,现金池安排应当被视为短期融资还是长期融资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应该在分析借贷状态持续时间、资金用途以及集团整体资金管理政策等多重因素的基础上加以确定。

需要提醒的是,目前中国企业在现金池定价方面通常缺乏理论依据。从转让定价风险角度,如果参与现金池的境内关联方之间存在税负差异,将存在因定价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被税务机关进行调整的可能。对于跨境资金池,缺乏定价支持的交易安排可能导致交易双方面临转让定价的风险,跨国企业需要加以关注。《指南》提出的现金池转让定价分析理论可能对部分企业现有的定价安排产生一定影响,建议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及时审阅和管理相关风险。

-融资担保:-关注经济利益变化

在跨国集团的日常运营中,集团母公司或是集团公司中信用较好的成员实体,可能会为关联方的融资活动提供增信支持。根据《指南》,关联方提供的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增信支持只可作为集团成员获得的附加利益,不属于需要支付费用的关联方服务,只有担保方提供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非隐性担保时,才需支付担保费。

在对融资担保进行转让定价分析时,关注担保行为带来的经济利益十分重要。

如果担保行为改善了借款方的借款条件,比如提高其信用等级,降低其借款成本,此时应参考贷款利率的定价原则进行定价,同时需保证借款方在支付了利息和担保费后,其融资总成本优于未接受担保的情况。

如果担保行为提高了借款方的借款能力,则需对该笔借款行为作详细分析,确定是否全部借款金额均属于贷款性质;对于超出借款人融资能力的部分,存在被认定为担保方对被担保方提供股权投资的可能。

借款方违约时,担保人是否具有履行担保义务的财务能力,也是准确分析描述融资担保行为需要考虑的因素。除了评估担保人的信用评级外,还要分析担保人和借款方之间的业务关联,例如不利的市场环境是否可能同时对担保人和借款方产生负面影响等。即使担保人签署了具有法律义务的担保函,如果其无法证明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该交易下的担保费安排仍可能被质疑。

对于担保费的定价,《指南》指出在信息可获得的情况下,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是确定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担保费的最可靠方法。但是由于第三方之间的可比担保交易并不常见,因此还可使用收益法、成本法等其他方法。值得关注的是,运用这些方法需要进行详细的技术分析和文档支持,跨国企业应做好充分准备,结合转让定价基本原理以及交易双方所在国家的转让定价实践,用全面的视角审核和证明担保费安排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来源:《中国税务报》

原标题:《关联企业金融交易转让定价:根据OECD指南,重新审视税收安排》

作者: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金融服务转让定价合伙人

责任编辑:葛颖

审核:张家彬周凤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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