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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完善我市医疗

时间:2019-12-25 0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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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完善我市医疗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分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

为加强医疗废物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针对当前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经研究,现就完善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性质

医疗废物处置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医疗废物处置费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企业向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收取。

二、医疗废物处置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一)有床位的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自主选择按住院病人实际占用床日数或按医疗废物的重量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按住院病人实际占用床日数,收费标准为3.9元/床日,实际占用床日数采取市卫生健康部门上年度统计的实际数据;按医疗废物的重量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为4.5元/公斤。

(二)无床位的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月平均产生医疗废物100公斤以下的,按定额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月平均产生医疗废物100公斤及以上的,按医疗废物的重量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三)在小型医疗机构相对集中的地方设立医疗废物收集点,除医疗废物收集点自身产生的医疗废物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外,其收集的小型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按医疗废物的重量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企业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为4.5元/公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企业不得再向与医疗废物收集点签约的小型医疗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

三、完善医疗废物处置联动管理机制

(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企业应当与医疗废物处置委托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有床位的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自主选择按重量计费或按床位计费,应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协议时予以确定计费方式,一个计费周期内不再调整。

(二)落实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将医疗废物移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企业时,应在转移联单上据实填报医疗废物重量,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企业复核后,双方签字予以确认。

(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企业应将会计原始凭证、数据、财务帐目等保存完整,我委将根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行情况和成本监审结论,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12月31日。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确定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青发改价格〔〕117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完善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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