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区市场监管局消保科接到消费者丁女士投诉,反映8月2日在新抚区浙商老凤翔金店换购到钻戒添了39000元现金,核价为46000元,该钻戒证书标注是P级,是工业钻石,因为工业钻石饰品的出售资格,商家属于欺诈,消费者要求退款维权。
消保科接到投诉后,迅速联系投诉人了解详细情况,8月17日,执法人员到老凤祥金店调查,并找到商场负责人,经调查消费者反应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经消保科调解,经营者同意给消费者退款46000元,投诉人丁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科将继续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消费安全,共建放心消费环境。提高经营者自觉履行消费者维权社会责任的意识。
编辑:赵曼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