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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收到工作微信未“立即回复”遭辞退 合法吗?有答案了!

时间:2023-09-20 00: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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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收到工作微信未“立即回复”遭辞退 合法吗?有答案了!

自从微信渐渐取代QQ的地位后,微信以它全面快捷强大的功能,给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微信扫一扫红包转帐,方便买卖双方支付、异地结算,各种小程序方便工作流程,小视频发布展示生活中的小情调、小品味,出行可以网上购票,在家可以订购外卖……几乎没有微信做不了的事。

正所谓“物以类聚,人以群分”。谁的微信里没有十个八个群,那就证明他太孤僻了。为了方便某一特殊团体的相互交流,喜欢购物淘便宜货的有帮忙砍价群,做保险业务的有客户交流群,喜欢读书的有读书分享群,做教师的班级管理经验交流群,做微商的有经商交流学习群,某某届毕业生联谊群……一个二维码,扫一扫,能结交世界任何一个角落的朋友。

然而,微信在给我们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烦恼和潜在的风险。近年来电信诈骗数量激增,暴露出互联网技术仍存在着隐形的漏洞,人们应该多一个心眼,严加防范。

然而,更为隐形的漏洞,正在增加我们工作中的压力。

7月2日22时23分,浙江宁波某饮品店职工王女士所在单位负责人在工作微信群上,要求在10分钟内发当月营业额,不发就辞退。王女士因怀孕,较早入睡,未及时回复。第2天在王女士去店里上班时,单位告知其当晚已在微信群中告知被辞退,并拒绝向其支付上月工资。

8月7日,王女士在宁波市总工会的帮助下,成功维权拿到了应得的1.8万元赔偿金。

事件已圆满终结。但网上关于此事的讨论,却始终还在继续。具体有两大看点:

王女士因为在下班时间未及时在微信工作群内汇报工作而遭到辞退,是否合理合法?用人单位以此种方式开除一个孕期的女职工,是否合理合规?

首先, 单位无权要求职工下班后有事必回,依据是《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下班期间,职工理应得到充分休息。用人单位应该尊重职工的休息权,不应随意侵占职工的休息时间。用下班时间完成工作任务应属隐形加班,按加班的相关规定支付相应报酬。然而,这也只是理论上的规定,许多单位加班的审批认定是有一定程序的,利用节假日要求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某项工作,属于隐形加班。许多员工则选择退步,不了了之。

法律法规是这样规定的。然而,工作生活中,许多人常常会遇到下班后仍要“收到回复”的情况,都是敢怒不敢言,而且感到压力非常大,根本分不清是休假还是上班。如果按照相关规定,跟单位撕破脸皮判定是否加班,首先是既没有证据,又都是碎片时间,维权太难;其次是毕竟在单位时间久了,都生感情了,多干一点少干一点都是无所谓的事,没必要搞得关系紧张,产生矛盾,于人于己都不好。

其次,《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并未书面告知王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只是因其不久将休产假而不得不带薪休假,自觉吃亏,所以随便找了个由头解雇她,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古代某县官断案有个掌故叫做“情有可原,法无可恕”,如果看在人情面上,则可以返过来处理。关键是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所达成的默契程度,双方都能设身处地为对方考虑,与人为善,那就没有什么解决不了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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