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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律师案例:“走私”百万美元不是走私罪 告诉你为什么

时间:2019-09-09 12:5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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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律师案例:“走私”百万美元不是走私罪 告诉你为什么

本文摘要

外币进境、出境的海关管理属性是不同的。海关律师告诉你,不存在走私外币罪。但是,根据外币进境和出境的区别以及相应的规定,会有相应的行政处罚。任何进出境人员,应当注意并遵守相应的规定,并注意相应的区别,避免误入雷区,或者在误入雷区后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案例

①一名经广州白云机场入境的外籍男子,携带着一只行李箱和一个手提包,选择“无申报通道”过关,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关员打开其行李进行检查时,发现行李箱内装满了美元现钞,共计200余万美元。据该男性旅客称,这笔巨款用于在国内采购物资,并不了解国内有关规定。海关依据相关规定对超额携带的货币进行了退运,并作出了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②一名经深圳文锦渡口岸出境的香港女子,携带了一个行李箱,选择“无申报通道”过关,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但因形迹可疑,海关对其进行人身检查,结果在其身上发现有绑藏的港币120余万元。海关按规定放行相当于5000美金的港币,其余按走私处理,予以没收。

外币进出境管理属性分析

“外币”是指中国境内银行对外挂牌收兑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我国目前对于外币仍然实行管制政策,即外币在境内不能自由流通,外币进出境应当按照海关规定进行申报,其中对于进境、入境,其管理属性是不同的,违反海关规定的,在处罚上大不相同。

一、外币入境,数量上不受限制,在管理属性上属于非限制进境物品。

我国对于外币的管制,体现在外币的进境方面,就是旅客携带外币入境,数量不受限制,但是仍然要进行申报,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

(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汇发[]102号)(以下简称《携带外币暂行办法》)及海关总署公告第72号,携带外币入境的管理规定是:

1.一般性携带规定。入境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的,应当向海关申报;携带外币现钞折合在5000美元以内的,不用向海关申报。

2.特别规定。属于当天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或者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出境时海关凭最近一次入境时的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验放。这项规定是对于“多次往返”“短期内多次往返”的限定,实际仍然是出于对出境管制的需要,是与出境管制相关的在入境环节的申报规定。

(二)从我国对于进境外币的管理规定来看,可以理解为外币进境数量上不受限制,超出一定数额只要申报仍然可以获得验放。

二、外币出境,受到数量限制,在管理属性上属于限制出境物品。

我国对于外币的管制,在进出境方面集中体现在外币的出境管理。旅客携带外币出境,数量受到限制,超过规定限量的必须申报、凭证放行。

(一)根据《携带外币暂行办法》)及海关总署公告第72号,携带外币出境的管理规定是:

1.不用申报、海关迳予验放的规定。

(1)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内(含5000美元)的,不需要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也不用申报,海关予以放行。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

(2)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不需要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的外币现钞申报数额记录验放。

2.应当申报,并提交《携带证》的规定。

(1)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当向银行申领《携带证》。出境时,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对使用多张《携带证》的,若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累计总额超过等值10000美元,海关不予放行。

(2)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局印章的《携带证》验放。

(二)海关明确将外币规定为限制出境物品,属于绝对限制性管理。

海关总署以第43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该规章明确规定了外币是限制出境物品。

从上述各有关的管理规定来看,外币携带出境不仅仅是超出一定限量要申报,而且属于申报范围的外币还需办理《携带证》,没有携带证的,不许携带出境。外币出境的海关管理性质,可以称之为绝对的限制性管理。

三、外币进境、出境管理属性差异得出的重要结论

以外币进出境管理属性差异为切入点,我们可以发现,仅仅数量限制的物品,不一定是限制进出境物品。

如上所述,外币携带入境,虽然有超过一定数量就要申报的规定,但是无须交验《携带证》。同时,作为旅客行李物品,还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关于“自用合理数量”的大原则。这个大原则,也是外币携带入境的“数量限制”。不能以需要申报以及有“数量限制”为由,得出外币属于限制入境物品的结论。

只有那些不仅仅有数量限制(或许可证件限制),而且明确列明为限制进出境的物品,才属于限制进出境物品。

没有明确规定为限制进出境的物品不属于限制进出境的物品的范围。正如外币,属于限制出境物品,出境环节,是绝对的限制性管理。但是,进境时,外币不属于限制进境物品。

四、由于外币进境和出境管理的法律属性不同,海关对于外币违法携带进境与出境行为的处罚也不相同。

(一)携带超出一定限量的外币进境未申报不可能构成走私行为,只能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走私行为的对象是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而外币就其进境而言,并非应税物品,也非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境物品,因此,违法携带外币进境的行为,即便有“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也应当排除走私行为,只能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本文案例①,海关按违规作出行政处罚,是符合法律 的。即使那位外籍男子实施了“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海关也不能认定为走私而没收美金。换种情况,即使该男子携带千万美元现钞试图逃避海关监管伪瞒报入境,在法律上也不构成走私刑事犯罪。而是依照《海关法》作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外币出境的规定:

1.携带超出限量的外币出境未申报,视其情节有可能构成走私行为,也有可能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违规行为。

从上述分析来看,外币属于国家限制出境物品,是走私行为的对象,因此,在出境环节,如果旅客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携带外币的,其超出规定限量部分(折合美金5000元)的携带行为即走私行为;如果旅客违法携带外币,没有实施“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则属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本文案例②,香港女子实施了身体绑藏(藏匿)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海关定性走私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港币,同样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携带超出限量的外币出境未申报违法,即便构成走私行为,也不可能构成走私犯罪。

走私行为是走私犯罪的基础与前提,没有走私行为就不存在走私犯罪;但是,并非所有的走私行为都有可能构成走私犯罪。这里体现的是《刑法 》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货币(含外币)作为特殊进出境物品,《刑法 》并没有规定违法携带时可以成为走私犯罪的对象。在涉及走私犯罪的刑事规范中,货币(含外币)不能成为走私犯罪的对象。

同样,还有一些既非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也非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本身不可能成为走私行为的对象,更不可能成为走私犯罪的对象,对此限于本文范围不作详述。

海关律师风险提示

携带外币进出境,必须详细了解我国关于外币进出境的规定,以及外币进境、出境管理的不同属性。虽然不存在走私外币罪,但是,根据中国海关规定,凡超出一定数量的,须选择“申报通道”即“红色通道”办理申报手续。如未按海关规定进行申报,无论是进境,还是出境,将会受到海关行政处罚。

在不清楚海关规定而携带超量外币的情况下,如果因没有申报而被海关扣留的,应当及时寻求专业帮助,以便得到专业咨询、代理,维护正当权益,避免利益受损或损失扩大。

撰稿:孙国东律师

编辑:Fel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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