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网讯
农业农村部发布第307号公告,就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明确了九条底线规定。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有关负责人日前接受记者采访,就规定出台的背景、重点内容和实施要求进行解读。
记者
问:为什么要专门针对养殖者出台自行配制饲料的规定?规定的出台对养殖业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我国养殖业饲料消耗量约为3.5亿吨,其中商品配合饲料2.1亿吨,占比为60%,其余40%为养殖者自行配制。在规定正式实施后,养殖者生产自配料将有更明确的遵循,在禁止性和限制性要求方面与商品饲料一致,这将更有利于维护饲料生产使用秩序,保障养殖产品质量安全。
有关负责人
记者
问:规定所指的自配料范围如何界定?是不是养殖者生产的就是自配料?
界定自配料范围的核心是“自产自用”,通俗讲就是自配料及其饲喂的动物应该属于同一个法人或自然人。凡是不符合上述原则的,都应该按商品饲料管理,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明文件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有关负责人
记者
问:在自配料中添加兽药应当注意什么?
《兽药管理条例》有明确要求,就是必须严格按照兽药使用规定及法定兽药质量标准、标签和说明书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兽医处方购买使用;含有兽药的自配料要单独存放并加标识,要建立用药记录制度,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
有关负责人
记者
问: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过程中,如何确定哪些饲料原料和添加剂是可以用的?
在原料方面,本规定明确,除当地有传统使用习惯的天然植物原料(不包括药用植物)及农副产品外,自配料不得使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以外的物质。在添加剂方面,自配料不得使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
有关负责人
原文来源:农业农村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