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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保护现场导致责任无法认定

时间:2023-05-10 0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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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保护现场导致责任无法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查清怎么办?

来源:找法网日期:09月11日 /lawyers/article/d673250.html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由于报案不及时和现场条件的限制,难免有交通事故责任无法查清的情形,那么在无法查清事故事实的情况下,是不是就没人来承担责任了?答案是否定的。近日,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这样一起案件,认定9辆有肇事嫌疑的车辆承担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1月26日晚上7时许,李某松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往县城方向行驶,途径乡村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头部被碾压当场死亡。由于事发现场没有监控,也没有目击证人,肇事者究竟是谁成谜。案发后,交警部门通过调查取得事故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发现从事故发生至报警人报警前,除李某松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外,共有9辆不同型号的汽车经过事故现场。

据此,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事故中黄某义驾驶的轻型货车、白色小轿车(未查明车主及车辆信息)与李某松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同一时间点出现在现场,另外还有7辆汽车(未查明车主及车辆信息)存在肇事嫌疑。黄某义为轻型货车的所有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随后,李某松的继承人李某栢等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黄某义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提出抗辩,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黄某义驾驶的轻型货车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下,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由于报案不及时和现场条件的限制,难免有交通事故责任无法查清的情形,那么在无法查清事故事实的情况下,是不是就没人来承担责任了?答案是否定的。近日,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这样一起案件,认定9辆有肇事嫌疑的车辆承担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1月26日晚上7时许,李某松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往县城方向行驶,途径乡村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头部被碾压当场死亡。由于事发现场没有监控,也没有目击证人,肇事者究竟是谁成谜。案发后,交警部门通过调查取得事故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发现从事故发生至报警人报警前,除李某松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外,共有9辆不同型号的汽车经过事故现场。

据此,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事故中黄某义驾驶的轻型货车、白色小轿车(未查明车主及车辆信息)与李某松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同一时间点出现在现场,另外还有7辆汽车(未查明车主及车辆信息)存在肇事嫌疑。黄某义为轻型货车的所有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随后,李某松的继承人李某栢等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黄某义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提出抗辩,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黄某义驾驶的轻型货车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下,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海丰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次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后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该证明书可作为定案依据。证明书中查明了李某松发生交通事故且头部被碾压致死,黄某义驾驶的轻型货车及其他8辆汽车存在肇事嫌疑。

鉴于在道路上驾驶车辆行为本身存在一定危险性,且该9辆车经查明为嫌疑车辆,应推定该9辆车的驾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事故连带责任。黄某义为本案唯一能查清的主体,保险公司对黄某义所负连带责任承担保险赔偿义务后,可依法在确定具体侵权人后再进行追偿。而李某松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违法,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李某栢等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42万余元。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汕尾中院经审理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律师提示

存疑人可以通过免责举证进行抗辩

根据报道内容展示,本案二审的法官指出,在该起事故中,如何确定造成李某松死亡的责任主体是本案的关键。但本案因无法查清案发现场,具体侵权人无法确定,所以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法律选择推定因果关系。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义等驾驶的9辆车均在事故发生的时间段经过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在存疑车辆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所驾驶的车辆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时,可认定他们构成共同危险行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从而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救济。

律师认为,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设计属法定因果关系推定的结果,并非客观事实。也就是说参与共同危险行为人中有一部分人其行为事实上并未造成实际损害,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担连带责任对其而言实属无辜。但是受害人的利益必须得到保护,天平也不会过分地倾斜。被指控的存疑人可以通过免责举证进行抗辩,从而证明自己与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

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像本案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大家在道路上开车除了要安全驾驶外,也要多留个心眼。遇事不慌、不逃,在遇到类似的情况时,首先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在第一时间报警,千万不要心存侥幸驱车直行,否则都有可能成为被告。另外,在车辆上安置行车记录仪也尤为重要,既可以清楚地反映第一现场,也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保护现场导致责任无法认定,应当如何处理?

1、机动车之间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

依据《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之间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应当由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按过错责任原则划分赔偿比例。

法条: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在实际中,如果一方在法庭上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是对方的过错,或是在事实上对方承担的过错责任要比自己大,那么也很有可能获得法官对自己过错更小的认可,从而获得对自己更有利的判决。否则,在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依照民法公平原则让各方均分事故的赔偿比例。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

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行人之间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将会对机动车一方实行过错责任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如果机动车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那么机动车方将要承担全部过错和责任;如果机动车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方有过错,那么就可以看情况减轻机动车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但是,在非机动车方故意的情况下,机动车方不用承担责任。既然事故责任无法认定,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就可判决机动车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3、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

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也适用《交通安全法》和《民法通则》中与之相关的规定,在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法院可按照公平原则在各方当事人之间进行赔偿比例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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