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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律师经典案例:在帮工过程中自身遭受人身损害 如何要求赔偿

时间:2020-08-30 01: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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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律师经典案例:在帮工过程中自身遭受人身损害 如何要求赔偿

作者:张明

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自身遭受人身损害,如何要求赔偿?

实战诀窍:证明帮工行为,合理推理,抓住“未明确拒绝”,要求赔偿。

案例简介:

4月1日,黄某的亲戚谢某家建房,由于谢某临时有事情,就请黄某来帮忙监督下盖房的人,中午谢某办完事回来,请黄某吃饭,吃饭过程中黄某喝酒比较多,谢某遂让黄某回家休息。谢某在家睡了两个小时后,又来到谢某家进行指挥监督盖房的人,在此期间,当黄某站在二楼踏板上指挥时不小心摔下,导致脊柱重伤,后黄某被送往医院治疗,黄某共支付医疗费43216.34元。谢某在黄某治疗期间支付了10000元医疗费,并在家族长辈的主持下达成了协议,不再追究谢某的责任。因谢某不同意支付医疗费及其他损失,黄某故诉至法院要求谢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共计68732.21元。一审法院驳回了谢某的诉讼请求。

败诉原因分析:

本案败诉的原因,是一审法院认定,按照《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的情况,“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黄某在4月1日上午应谢某之请去帮工,双方建立了一种帮工和被帮工的关系,如帮工人即原告在此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并造成经济损失,被帮工即两被告就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而谢某、黄某双方在吃午饭后,明确提出了黄某回家休息,黄某回家休息的行为表明其同意。因此原、被告双方的帮工与被帮工关系亦解除,此后黄某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后果,谢某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谢某拒绝的情况下,被帮工人受伤后,谢某已经对黄某进行了补偿,同时,也达成了相关补偿的调解协议。因此黄某起诉要求谢某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反败为胜的策略:

本案反败为胜的关键是,要证明黄某和谢某存在帮工法律关系,同时谢某未“明确拒绝”黄某继续进行帮工。从本案的事实来看,作为被帮工人的谢某,在帮工人身损害法律关系中承担无过错责任,对拒绝帮工人黄某的帮工承担举证责任,从本案一审提交的证据来看,谢某提交的证人证言只是证明了在吃饭完后谢某表示让黄某回家休息,并未明确是否下午还继续过来帮工,同时在谢某回来帮工的时候,谢某未进行“明确拒绝”,属于对谢某进行帮工行为的默认和同意。而谢某未举出在此种情况下“明确拒绝”黄某进行帮工的证据,属于举证不能,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依法予以赔偿。同时,对于调解协议,是存在瑕疵的,对黄某来说存在严重不公平,应予以撤销。

风险提示及预防方法: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现象在我国的现实生活尤其是农村社会中非常普遍。特别是在办理红白喜事、自建房屋、农忙抢种抢收时,亲朋好友、邻里族人均有相互帮工的习俗。但在帮工过程中,发生帮工人致人损害的情况也在所难免,作为帮工人,如何在发生人身损害后要求被帮工人进行赔偿:首先,帮工人要证明帮工行为,一般证据是证人证言;其次,要被帮工人不存在拒绝行为,如果存在拒绝,该拒绝是明确的,不是客套的或是暗示的拒绝;再次,不要轻易在村里、家族、朋友等相关主持下达成民间赔偿协议,给自己将来诉讼带来困难。

作为被帮工人,如不需要他人帮工,一定要进行明确拒绝,不要碍于情面暗示拒绝。在拒绝时要有证人在场,以免拒绝后仍然进行帮工行为造成损害后无法提供证据进行证明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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