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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改装电表 盗窃电力资源 法院审理构成盗窃罪

时间:2023-08-17 0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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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改装电表 盗窃电力资源 法院审理构成盗窃罪

电力资源属于一种特殊的商品,受到法律的保护。私自改装电表,窃取电力资源,不仅会对用电安全造成威胁,也会侵犯国有财产。近日,广陵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电力资源案件。

,被告人常某芸得知从事水电装修的被告人朱某利会改动电表计电装置,使电表显示用电量少于实际用电数,遂留下了朱某利的电话号码。12月至5月间,被告人常某芸多次联系被告人朱某利前来扬州,为杨某学(已判刑)、被告人常某及自己的住处改动电表装置,窃得电力共计价值46280.73元;被告人朱某利接受常某芸及常某的邀约来扬州改动电表,窃得电力共计价值47470.47元;被告人常某窃得电力共计价值13995.95元。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常某芸退赔12300元,被告人常某退赔1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芸、朱某利、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共同窃取国家电力,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常某芸、常某积极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被告人常某芸、朱某利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七个月,并各处罚金二万元、二万二千元;以被告人常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同时,被告人常某芸退赔的12300元、常某退赔的14000元均发还被害单位国家电网扬州供电公司。

文:郑迎红、梁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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