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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日照通报一起故意杀人案!

时间:2021-05-26 18:3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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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日照通报一起故意杀人案!

近日,

日照市人民检察院

公布了一份起诉书

被告人秦某某

因涉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

被告人赵某某、尹某某

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

被起诉

日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检公诉刑诉〔〕19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日照市东港区,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街道***村***号,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于9月1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4月29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海林市,公民身份号码23108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林市***镇**村***路***号,租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证罪,于4月30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海林市,公民身份号码23108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林市**镇**村**路*号,租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证罪,于4月30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某某、尹某某涉嫌伪证罪,于7月15日向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分别于同年7月22日、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8月1日,该院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于9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9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刘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尹某某受雇于被告人秦某某从事钢筋工工作,三人共同租住在日照市东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4月28日晚,被告人秦某某、被害人刘某某与他人饮酒后共同前往该室,二人在途中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在该室楼下发生撕扯。22时左右,被害人刘某某先自行上楼,被告人秦某某从其车后备箱拿出一把单刃短刀,携带上楼在该室客厅继续与被害人刘某某争执、推搡,过程中被告人秦某某右手持刀捅刺被害人刘某某左胸部一刀,致被害人刘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系单刃锐器致心脏破裂死亡。

为毁灭证据、掩盖犯罪事实,被告人秦某某清洗了作案用单刃短刀上血迹,安排李某某打扫了现场血迹,并指使被告人赵某某、尹某某等人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在公安机关向被告人赵某某、尹某某调查了解情况时,二人均按照被告人秦某某的要求向公安机关做了虚假证明,称被害人刘某某系自杀。后经公安机关工作,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4月28日,被告人尹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同年4月29日,被告人秦某某、赵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用单刃短刀;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李**、马*等人的证言;4.尸体检验鉴定书、DNA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120急救中心接报录音资料;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尹某某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尹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敏

11月15日

来源:日照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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