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下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宝山区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处韩某某等1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四万元不等,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关闭网站、永久删除信息数据、赔偿损失,并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据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韩某某在任深圳某科技公司经理期间,设立网站,雇佣被告人杨某某负责网站具体运营,黄某某为网站客服,为他人进行包括公民个人信息在内的数据交易提供平台,牟取非法利益。
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告人黄某某利用QQ与买家和卖家联络,主动为平台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推广,并告知客户网上注册会员流程及付款方式、在买家和卖家之间磋商价格、对卖家上传的信息数据进行审核,并将相应数据存储在网站服务器内,同时备份在公司电脑内。
被告人管某某作为深圳某科技公司软件工程师,为上述网站搭建提供帮助,并在明知网站有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下,仍帮助推送关键字搜索。
被告人肖某某等4名被告人在涉案网站注册会员,并将其获取的公民信息上传至网站进行贩卖。
被告人杭某某、姜某注册网站会员后,从网站购买公民信息并另行贩卖。
(人物关系示意图)
另外,上海宝山检察院作为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代表社会公众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单位深圳某科技公司及韩某某等相关被告人承担赔偿损失、关闭网站、注销号码、删除公民个人信息以及赔礼道歉。
10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其中,被告人管某某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辩称,其不是网站技术维护员,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韩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等3名被告人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均无异议。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单位深圳某科技公司辩称,该公司不是刑事案件的犯罪主体,涉案网站是被告人韩某某设立的,与公司无关,没有证据证明公司与被告人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上海宝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管某某、肖某某、陈某某、姜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提供或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杭某某非法提供或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分别予以处罚。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单位深圳某科技公司及韩某某等相关被告人,作为网络运营单位及从业人员,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将众多消费者个人信息储存在网站服务器,备份至公司电脑,并为他人从事消费者个人信息交易提供平台,被告人陈某某将获取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上传至涉案网站欲贩卖牟利。上述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据此,上海宝山法院判处韩某某等1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四万元不等,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关闭网站、永久删除信息数据、赔偿损失,并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本文源自微信公众号“上海宝山法院”,作者:贾路,案件来源:()沪0113刑初2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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