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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复习资料:增值税法的基本内容

时间:2019-03-31 0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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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复习资料:增值税法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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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复习资料:增值税法的基本内容

增值税法的基本内容:

1.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2.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增值税征税对象为纳税人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的货物。

3.增值税的税基。增值税税基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增值额。

4.增值税的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分为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0%)。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适用低税率的以外,税率为17%。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适用3%的征收率。

5.增值税的税收减免。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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