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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索要债务 自己却被法律“拘禁”!

时间:2023-12-16 18: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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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索要债务 自己却被法律“拘禁”!

欠债还钱本天经地义,但若维权不当必自吞苦果。唐某祥、文某春、文某兰、吴某光四人并是如此,为了索取合法债务,四人竟合伙非法拘禁债务人,最终不仅没有讨回欠款,反而因非法拘禁领了刑。

近期,东川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案件。12月5日东川区检察院向东川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唐某祥、文某春、文某兰、吴某光犯非法拘禁罪,东川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案情回顾

10月26日,被告人文某兰、唐某祥邀约被告人文某春帮忙向被害人周某萍讨要欠款,文某春又邀约被告人吴某光,四人到东川区某某农贸市场旁找到周某萍,当晚文某兰与周某萍同住。次日唐某祥、文某春、吴某光、文某兰将周某萍带到昆明市某某酒店某某房间看守至同年11月1日17时许。后又将周某萍带至寻甸县唐某祥的廉租房看守至11月3日,直到周某萍承诺偿还债务后,才将周某萍带回东川。事后,文某兰付文某春2万元人民币酬劳,文某春分了3000元给吴某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祥、文某春、文某兰、吴某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祥、文某春、文某兰、吴某光为索要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祥、文某兰、文某春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某光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春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光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还有其他漏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文某兰、吴某光归案后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对被告人文某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不致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在庭审中也同意对其适用缓刑,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做出判决:被告人唐某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文某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文某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吴某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总和刑期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文某春的违法所得17000元和被告人吴某光的违法所得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索要债务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切勿采取非法拘禁等违法的方式,以身试法终将得不偿失。法官提醒各位债权人,在借钱给他人时,应谨慎考虑对方的偿还能力和信誉,一旦遇到欠债人欠钱不还时应当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千万不要盲目冲动,以免讨债不成又获刑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一款【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第三款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照片:来源于网络

编辑:龚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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