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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对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VS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

时间:2019-08-02 16:2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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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对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VS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VS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

1、GB 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更为具体的明确了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要求设置消防照明的场所中对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照明的设置要求。

2、GB 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对疏散指示照明的距离要求更详细,特别是垂直和平行设置方向设置的间距要求不同。

3、GB 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对疏散照明的照度要求进行了补充,如明确了消防设施用房的疏散照度要求。

4、GB 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由于有设置集中或非集中的消防应急照明电源,应急照明的配电箱电源不再要求为双电源箱。

5、GB 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对于备用照明的要求变动最大,消防风机等房间等发生火灾时无人工作或值守的设备房可不设置备用照明;对设置消防备用照明的房间要求设置疏散照明,备用照明的电源为正常照明电源+消防专用应急回路双电源供电;备用照明灯具为普通灯具。

项目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备注

距地面8m及以下距地面8m以上

疏散照明灯具消防照明灯具

A型 不大于36VB型 大于36V

设置场所及安装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 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 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 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

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3.2.8 出口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入口的上方;

2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与地上建筑共用楼梯间时,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楼梯通向地面层疏散门的上方;

3 应设置在室外疏散楼梯出口的上方;

4 应设置在直通室外疏散门的上方;

5 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时,应设置在通向楼梯间疏散门的上方;

6 应设置在直通上人屋面、平台、天桥、连廊出口的上方;

7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采用直通室外的竖向梯疏散时,应设置在竖向梯开口的上方;

8 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中,应设置在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区甲级防火门的上方;

9 应设置在步行街两侧商铺通向步行街疏散门的上方;

10 应设置在避难层、避难间、避难走道防烟前室、避难走道入口的上方;

11 应设置在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400m²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门的上方。建筑面积大于400m²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厅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出口标志灯。

3.2.9 方向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走道、楼梯两侧距地面、梯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

2)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应在疏散走道上方增设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方向标志灯;

3)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

2 展览厅、商店、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营业厅等开敞空间场所的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疏散通道两侧设置了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当疏散通道两侧无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

2)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5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

10L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10.0lx。

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 10.0 lx;Ⅰ-1.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

Ⅰ-2.老年人照料设施

Ⅰ-3.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

Ⅰ-4.逃生辅助装置存放处等特殊区域

Ⅰ-5.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5LX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 5.0lx;Ⅱ-1.除Ⅰ-3 规定的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室外楼梯

Ⅱ-2.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Ⅱ-3.除Ⅰ-3 规定的避难走道

Ⅱ-4.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的寝室、医院手术室及重症监

护室等病人行动不便的病房等需要救援人员协助疏散的区域

3L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 3.0 lxⅢ-1.除Ⅰ-1 规定的避难层(间)

Ⅲ-2.观众厅,展览厅,电影院,多功能厅,建筑面积大于 200m2 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厅,建筑面积超过 400m2 的办公大厅、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

Ⅲ-3.人员密集厂房内的生产场所

Ⅲ-4.室内步行街两侧的商铺

Ⅲ-5.建筑面积大于 1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1LX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 1.0 lxⅣ-1.除Ⅰ-2、Ⅱ-4、Ⅲ-2~Ⅲ-5 规定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通道

Ⅳ-2.室内步行街

Ⅳ-3.城市交通隧道两侧、人行横通道和人行疏散通道

Ⅳ-4.宾馆、酒店的客房

Ⅳ-5.自动扶梯上方或侧上方

Ⅳ-6.安全出口外面及附近区域、连廊的连接处两端Ⅳ-7.进入屋顶直升机停机坪的途径

Ⅳ-8.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

照明灯具安装10.3.4 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4.5.6 照明灯宜安装在顶棚上。

4.5.7 当条件限制时,照明灯可安装在走道侧面墙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高度不应在距地面1m~2m之间;

2 在距地面1m以下侧面墙上安装时,应保证光线照射在灯具的水平线以下。

4.5.8 照明灯不应安装在地面上。

应急电源时间10.1.5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 1.5h;

2 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0m² 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 m²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 1.0h;

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 0.5h。3.2.4 系统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 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²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4 城市交通隧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类隧道不应小于1.5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2.0h;

2)三、四隧类道不应小于1.0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1.5h。

5 本条第1款~第4款规定的场所中,当按照本标准第3.6.6条的规定设计时,持续工作时间应分别增加设计文件规定的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

6 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和灯具自带蓄电池达到使用寿命周期后标称的剩余容量应保证放电时间满足本条第1款~第5款规定的持续工作时间。

配电箱

10.1.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要求也是保证消防用电供电可靠性的一项重要措施。

本条规定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对于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为上述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处的最末级配电箱;对于其他消防设备用电,如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为这些用电设备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1)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消防电源的专用应急回路供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

2)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不必强求末端双电源切换箱

备用照明场所10.3.3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3.8.1 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1.同时设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2、发生火灾时无人工作或值守的设备房可不设置备用照明

3、不包含风机房

灯具及配电10.1.6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3.8.2 系统备用照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备用照明灯具可采用正常照明灯具,在火灾时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2 备用照明灯具应由正常照明电源和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互投后供电。1、正常照明灯具

2、正常照明电源+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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