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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筑物消防员初级-燃烧类型

时间:2022-10-11 00: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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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筑物消防员初级-燃烧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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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烧按其发生瞬间的特点不同,分为闪燃、着火、自燃、爆炸四种类型。

一、闪燃

(一)闪燃的含义

在液体表面上能产生足够的可燃蒸气,遇火能产生一闪即灭的燃烧现象称为闪燃。

在一定温度条件下,液态可燃物表面会产生可燃蒸气,这些可燃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一定浓度的可燃性气体,当其浓度不足以维持持续燃烧时,遇火源能产生一闪即灭的火苗或火光,形成一种瞬间燃烧现象。

可燃液体之所以会发生一闪即灭的闪燃现象,是因为液体在闪燃温度下蒸发速度较慢,所蒸发出来的蒸气仅能维持短时间的燃烧,而来不及提供足够的蒸气补充维持稳定的燃烧,故闪燃一下就熄灭了。

闪燃往往是可燃液体发生着火的先兆。从消防角度来说,闪燃就是危险的警告。

(二)物质的闪点

1、闪点的含义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表面能产生闪燃的最低温度,称为闪点,以“℃”表示。

闪点是评定液体火灾危险性大小的重要参数。闪点越低,火灾危险性就越大;反之,则越小。

2、闪点在消防上的应用

(1)根据闪点,将能燃烧的液体分为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

(2)根据闪点,将液体生产、加工、储存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闪点<28℃的液体)、乙(闪点≥28℃,但<60℃的液体)、丙(闪点≥60℃的液体)三个类别,以便根据其火灾危险性的大小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如图所示,表2-1显示的是部分易燃和可燃液体的闪点。

二、着火

(一)着火的含义。

可燃物质在空气中与火源接触,达到某一温度时,开始产生有火焰的燃烧,并在火源移去后仍能持续并不断扩大的燃烧现象,称为着火。

(二)物质的燃点。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应用外部热源使物质表面起火并持续燃烧一定时间所需的最低温度,称为燃点或着火点,以“℃”表示。表2-2列出了部分可燃物质的燃点。

根据可燃物的燃点高低,可以衡量其火灾危险程度。物质的燃点越低,则越容易着火,火灾危险性也就越大。

一切可燃液体的燃点都高于闪点。

燃点对于可燃固体和闪点较高的可燃液体,具有实际意义。控制可燃物质的温度在其燃点以下,就可以防止火灾的发生;用水冷却灭火,其原理就是将着火物质的温度降低到燃点以下。

三、自燃。

(一)自燃的含义。

可燃物质在没有外部火花、火焰等火源的作用下,因受热或自身发热并蓄热所产生的自然燃烧,称为自燃。

即可燃物质在无外界引火源条件下,由于其自身所发生的物理、化学或生物变化而产生热量并积蓄,使温度不断上升,自行燃烧起来的现象。

由于热的来源不同,物质自燃可分为受热自燃和本身自燃两类。自燃现象引发火灾在自然界并不少见,如有些含硫、磷成分高的煤炭遇水常常发生氧化反应释放热量,如果煤层堆积过厚积热不散,就容易发生自燃火灾;工厂的油抹布堆积由于氧化发热并蓄热也会发生自燃引发火灾。

(二)物质的自燃点。

在规定的条件下,可燃物质产生自燃的最低温度,称为自燃点。在这一温度时,物质与空气(氧)接触,不需要明火的作用,就能发生燃烧。

自燃点是衡量可燃物质受热升温形成自燃危险性的依据。可燃物的自燃点越低,发生自燃的危险性就越大。

四、爆炸。

(一)爆炸的含义。

由于物质急剧氧化或分解反应产生温度、压力增加或两者同时增加的现象,称为爆炸。

从广义上说,爆炸是物质从一种状态迅速转变成另一状态,并在瞬间放出大量能量,同时产生声响的现象。

在发生爆炸时,势能(化学能或机械能)突然转变为动能,有高压气体生成或者释放出高压气体,这些高压气体随之做机械功,如移动、改变或抛射周围的物体。

一旦发生爆炸,将会对邻近的物体产生极大的破坏作用,这是由于构成爆炸体系的高压气体作用到周围物体上,使物体受力不平衡,从而遭到破坏。

(二)爆炸的分类。

按爆炸过程的性质不同,通常将爆炸分为物理爆炸、化学爆炸和核爆炸三种类型。

1、物理爆炸。

物理爆炸是指装在容器内的液体或气体,由于物理变化(温度、体积和压力等因素)引起体积迅速膨胀,导致容器压力急剧增加,由于超压或应力变化使容器发生爆炸,且在爆炸前后物质的性质及化学成分均不改变的现象。

如蒸汽锅炉、液化气钢瓶等爆炸,均属物理爆炸。

物理爆炸本身虽没有进行燃烧反应,但它产生的冲击力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地造成火灾。

2、化学爆炸。

化学爆炸是指由于物质本身发生化学反应,产生大量气体并使温度、压力增加或两者同时增加而形成的爆炸现象。

如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而引起的爆炸,炸药的爆炸等都属于化学爆炸。

化学爆炸的主要特点是:反应速度快,爆炸时放出大量的热能,产生大量气体和很大的压力,并发出巨大的响声。

化学爆炸能够直接造成火灾,具有很大的破坏性,是消防工作中预防的重点。

3、核爆炸。

核爆炸是指由于原子核裂变或聚变反应,释放出核能所形成的爆炸。如原子弹、氢弹、中子弹的爆炸就属核爆炸。

(三)爆炸极限。

1、爆炸浓度极限。

爆炸浓度极限(简称爆炸极限)是指可燃的气体、蒸气或粉尘与空气混合后,遇火会产生爆炸的最高或最低的浓度。气体、蒸气的爆炸极限,通常以体积百分比表示;其中遇火会产生爆炸的最低浓度,称为爆炸下限;遇火会产生爆炸的最高浓度,称为爆炸上限。

爆炸极限是评定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爆炸危险性大小的主要依据。爆炸上、下限值之间的范围越大,爆炸下限越低、爆炸上限越高,爆炸危险性就越大。

混合物的浓度低于下限或高于上限时,既不能发生爆炸也不能发生燃烧。

2、爆炸温度极限。

爆炸温度极限是指可燃液体受热蒸发出的蒸气浓度等于爆炸浓度极限时的温度范围。

爆炸温度极限也有下限、上限之分。液体在该温度下蒸发出等于爆炸浓度下限的蒸气浓度,此时的温度称为爆炸温度下限(液体的爆炸温度下限就是液体的闪点);液体在该温度下蒸发出等于爆炸浓度上限的蒸气浓度,此时的温度称为爆炸温度上限。

爆炸温度上、下限值之间的范围越大,爆炸危险性就越大。

例如乙醇的爆炸温度下限是11℃,上限是℃。在11℃~40℃温度范围之内,乙醇蒸气与空气的混合物都有爆炸危险;乙醚的爆炸温度极限是一45℃~13℃,显然乙醚比乙醇的爆炸危险性大。

通常所说的爆炸极限,如果没有标明,就是指爆炸浓度极限。

表2-4常见液体爆炸浓度极限与爆炸温度极限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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