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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被盗 业主拒缴十年物业费 法院这样判

时间:2019-07-28 00: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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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被盗 业主拒缴十年物业费 法院这样判

【案件回顾】

日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老陈今年60岁,在现在居住的地方已经生活十余年了。从开始,小区新换了一家物业公司,老陈的私家车停在小区内时,车内物品被盗了。

他认为这是物业公司聘请的保安失职造成的,因此多次找到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均未得到回复。因此,老陈便不再缴纳物业费。直到十年后,物业公司将老陈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中,老陈不仅陈述了他拒缴物业费最初的理由,还讲出了这十年来他对物业公司服务的种种不满:这个小区内绿化本来还算可以,可是这个物业公司接管后,根本没有维护,导致现在草地杂草丛生、树木枝丫杂乱,甚至有私家车停在绿地上的情况发生。

另外,小区内几天才清理一次垃圾,楼道、电梯厅这样的公共区域,更是十天才清理一次,楼道内贴的小广告也没有及时地清理。同时,老陈认为小区内私搭乱建的现象颇为严重,这也是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所导致的。但是,老陈没有拿出相关证据,也无法证明自己的损失和物业管理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宣判】

法庭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应予认定,老陈应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要求老陈给付拖欠的管理服务费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五)项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爱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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