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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没交物业费 马驹桥一小区物业把业主告上了法庭!

时间:2023-02-14 07:4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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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没交物业费 马驹桥一小区物业把业主告上了法庭!

导读

拖欠两年物业费未缴纳,马驹桥一小区物业无奈之下起诉到法庭,结果业主被判败诉。

跟其它的消费服务有所不同的是,物业管理是公共服务,而物业费可以说是一种众筹,不论哪位业主是否愿意,都要接受它和面对它。对于小区业主来说,不缴纳物业费的业主,其实是对已经缴费业主权利的一种侵犯,而因欠费造成的严重后果更是让一些业主懊悔不已。

相信在我们身边也有不少拖欠物业费的情况发生,近日法院就公布了一起因业主拖欠物业费被物业告上法庭的案例,而且就是发生在马驹桥!

●原被告双方●

原告: 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8号215号楼南B110e。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震宇,男,1982年11月出生,该公司客服经理。

被告:李某,女,1974年10月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震宇,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物业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支付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拖欠的物业费8999.1元;

2.判令被告李某支付违约金899.91元(按欠费金额10%计算),以上两项共计9899.01元;

3.诉讼费由被告李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李某系珠江四季悦城*号楼*单元**室业主,原告为该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根据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五条违约责任第四款约定:甲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齐,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交纳费用千分之五的违约金。但被告李某却违反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故拖欠10月1日至12月31日的物业费8999.1元。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李某仍不缴纳。被告李某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及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运营造成不利影响。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

●被告业主辩称●

原告主张期间确实未交费,未交费理由为:

1、物业绑定水电,未按国家规定收取峰谷平电价,对未交费业主物业拒绝卖水电;

2、小区公共区域有广告,物业收取广告费应公示,减免业主物业费或归业主所有;

3、小区瓷砖大面积掉落,物业未修缮,小区有大量垃圾堆放,上月还因电动车发生火灾,地下车库出入口没有灯,没有安全标记,经常被水淹。

4、物业服务不到位应返还或减免相关费用;

5、物业以水电为要挟交纳物业费,我家长达半个月没有电,导致我产生损失;

6、10月收房时物业要求必须交纳之前的物业费,实际我并未入住小区;

7、房屋质量糟糕,楼道大面积瓷砖脱落,物业一直拖着,开始维修后给业主带来不便;

8、车库乱收费,不接受新价格就不允许进入车库;

9、楼梯间玻璃爆裂,报给物业后物业置之不理,我们自行清理找了维修人员修理,并支出相关费用,物业应予以补偿。

损失已经足够抵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

10月26日,被告李某(甲方)与原告物业公司(乙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经核实,被告李某未向原告物业公司交纳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原告物业公司与被告李某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合同义务。

现原告物业公司要求被告李某给付物业费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其主张金额未超过应当支付金额,故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物业公司要求被告李某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李某并非恶意拖欠相关费用,故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李某辩称物业服务不到位等的答辩意见,因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做出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给付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8999.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编外语●

物业公司应当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对于业主反映的问题及时有效的进行反馈,努力提升自身的物业服务水平,为业主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取得业主的认可。

同时业主也应对物业服务企业给予相应理解,及时交纳物业费是保障物业正常运转的前提条件。目前看来,以这种方式不缴纳物业费是不合法的,既然签了合同,那就交了吧。希望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营造更加和谐美丽的小区环境。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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