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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解除劳动合同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承诺书法律效力如何认定|话题|法

时间:2024-03-04 01: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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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解除劳动合同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承诺书法律效力如何认定|话题|法

☆ 长河说法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解除劳动合同

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承诺书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案情】

6月,华邦焦化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出现严重亏损,决定对企业转型调整产业结构而停产放假。其后华邦焦化有限公司与公司职工签订承诺书。此承诺书内容为:因华邦焦化有限公司经营困难,暂时停止生产,原有焦化产业无法继续营运,本人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向本人补发6月份一个月全额工资,并一次性补助辞职后陆个月生活补助费共计人民币1470元。本承诺书签字后本人不再向任何部门对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但在签订承诺书、领取相关款项后,邹某、陈某、黄某、刘某、吴某、胡某、张某等人认为此承诺书无效,于6月5日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原告的申请,原告方遂以华邦焦化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承诺书内容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况,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原告方在充分了解自己权利,没有受到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订承诺书且已履行完毕。判决驳回原告邹某、陈某、黄某、刘某、吴某、胡某、张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方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本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焦点】

本案原、被告方所签订的承诺书是否合法有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方与原告签订的承诺书中承诺的经济补偿金明显少于原告方应该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应以显失公平认定承诺书无效。第二种意见认为,承诺书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应当认定有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劳动者为尽快拿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与用人单位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承诺书,在拿到经济补偿金后又后悔,要求认定承诺书不合法的,是否应得到支持?从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来看,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协议,应当认定有效。如果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般而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解除劳动合同承诺书,如双方就相关事项协商达成一致并签字盖章后,原则来讲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如果用人单位已明确告知劳动者相关法律或政策规定,劳动者明确表示放弃权利,对其要求主张法院则不应予以支持。

我们认为,劳动者签订的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应区别情况作出处理:如劳动者在职期间签订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承诺书应归于无效。因为劳动者在职期间与用人单位并非平等主体,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具有隶属性,且劳动者在职期间不享有经济补偿金的利益,放弃其未享有的利益约定应该是无效的。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签订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承诺书,因双方为平等主体,签订的承诺书具有合同性质,只要不存在无效的事由,就应被认定为真实有效。

综观本案,从承诺书的内容上看,该承诺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况,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从签订承诺书的形式上看,在签订承诺书前,被告与原告方职工代表一起召开了两次会议商量有关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故原告方在充分了解自己权利并没有受到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订承诺书且该承诺书已履行完毕,表明原告方自愿放弃了自己的部分利益,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签订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承诺书具有合同性质,不存在无效事由。特别是原告方在获得承诺书中的利益后,又后悔的,更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的规定。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被人民法院驳回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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