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600字范文 > 无讼阅读|刑事自诉二三事

无讼阅读|刑事自诉二三事

时间:2022-09-07 15:49:36

相关推荐

无讼阅读|刑事自诉二三事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笔者作为刑事专职律师,一直是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对于刑事自诉案件,则接触很少。直到去年才接触了执业以来第一起刑事自诉案件。记得当时向身边的律师同仁咨询,才发现很多律师也没有接触过刑事自诉案件。没想到,截至目前,笔者已办理了三起刑事自诉案件。

有趣的是,不管是接受刑事自诉人的委托,还是为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辩护,仿佛两座对立的山峰,笔者正好从这两个角度完整地窥视了刑事自诉案件的全貌。

印象深刻是办理其中一起诽谤案件时,法官说:“从事工作十几年,我也是第一次接触到诽谤案。”随着该起自诉案件落下帷幕,我也开始反思关于刑事自诉的相关问题。以下为笔者的浅薄观点,以此抛砖引玉。

一、法律规定

关于刑事自诉的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三章 提起公诉——第三编 审判——第二节 自诉案件。从第二百零四条到第二百零七条,只有短短的四条。

我们要重点关注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一条对自诉案件包括哪些案件作了统领性规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这一条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的具体类型作了明确规定。

那么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应当是一种什么操作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章对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作了详细规定。

二、举案说法

以上将刑事自诉案件的法律规定列明,接下来笔者以刚办结的一起诽谤案说起。

简要案情:被告人宋某系L县百度贴吧吧主,9月28日,一网友在贴吧发帖,内容是关于L县某企业高管陈某是当地黑社会言论的一段视频。宋某见状将该帖转发、评论。之后,陈某提起刑事自诉,以宋某构成诽谤罪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

经审理,一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在未调查核实视频内容是否真实的情况下,在信息网络上编辑视频对白及评论内容”“被告人宋某的评论认定自诉人是黑社会,但黑社会属于法律术语,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认定,而司法机关从未将自诉人认定为黑社会组织,被告人宋某无权下此结论”。最终一审判决被告人宋某构成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人民法院判决依据是《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该案一审判决后,宋某家属委托笔者作为辩护人介入二审。经分析,笔者认为一审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故宋某不构成诽谤罪。理由如下:

从立法目的来看,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条分别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作出了明确规定。

但是,一审法院忽略和混淆了法条之间的逻辑先后关系,没有充分证据认定宋某“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直接以点击量超过5000次属于情节严重,判决宋某构成诽谤罪,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什么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对此,《解释》第一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 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 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回到本案,第一,结合《解释》第(一)项,可以看出是发帖的网友涉嫌捏造损害陈某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这与宋某无关;第二,结合《解释》第(二)项,宋某并没有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只是转发,没有篡改的行为。

在案证据证明宋某转发的贴子点击量达到一万多次,其实在网络活动中,他人点击、浏览、转发都是一种相当自然、正常的行为,不具有异常性。而一审法院仅仅从点击量入手,根据《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以此认定构成诽谤罪。

但是宋某并没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只是转发帖子。如果该帖属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那也是追究发帖网友的法律责任,而不是追究宋某的转发责任。

况且从刑法理论来说,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需要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宋某并不明知网友发帖内容真假,也不认识该网友,无法核实。

但是可以明确的是宋某主观上没有明知,那么,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将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不构成诽谤罪。

笔者以此观点与二审法官进行多次沟通,二审法官尽管没有接触过诽谤罪,但是依然认真倾听笔者的辩护意见,以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对待此案,在此也感谢二审法官。末了,有个花絮需要重点补充,笔者与二审法官沟通期间,传来消息:自诉人陈某涉嫌“有组织犯罪案件”已被刑事拘留,在一定程度上对本案的结果走向推波助澜,最终二审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编辑/董唯唯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