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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不动产登记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规定以下权利必须登记

时间:2023-02-13 05: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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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不动产登记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规定以下权利必须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于3月在我国有效实施,各地也陆续颁发了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在城里的不动产呢主要体现在房产类,因其比较单一,故不动产登记采用“一证一权”。而在农村的不动产权范围比较广,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等,所以农村的不动产登记采用“一权多证”。

不动产权利是不动产登记的对象。为了让农村村民(不动产权利人)明确知道有哪些不动产权利需要进行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需要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种类共计有10种:

1,集体土地所有权,对应原颁发有《集体土地所有证》;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对应原颁发有《房屋所有证》;

3,森林、林木所有权,对应原颁发有《林权证》;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应原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5,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应原颁发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6,宅基地使用权,对应原颁发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

7,海域使用权,对应原颁发的《海域使用证》;

8,地役权,在《物权法》中规定的一种权利;

9,抵押权,在担保法中规定的一种权利;

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这为以后增加其他权利时作预留。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33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置了五年的过渡期,所以现在农村土地确权时还是同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五年过渡期后,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将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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