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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无证经营浴池倒地猝死 家属索赔15万 被法院驳回

时间:2019-12-06 05:2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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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无证经营浴池倒地猝死 家属索赔15万 被法院驳回

-05-26 09:09来源:北青网

晨报讯(王璐半岛晨报、39席视频首席记者张锡明)庄河男子刘某在当地一家无证经营的浴池洗澡时,突然倒地,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后不幸猝死。家属认为浴池方面应该承担安全监护责任,将浴池告上法院,索赔15万元损失。5月,大连市中院终审判决:因为无法举证刘某之死与浴池有关,驳回家属的索赔要求。

6月6日中午,刘某到悬挂“洁尔丽浴池”招牌的浴池洗澡,后晕倒在更衣室内。浴池老板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及110报警电话,120急救中心于13:04将刘某送至庄河市中心医院急诊救治,入院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心脑血管病待除外。抢救一个半小时后,刘某死亡。刘某30多岁,父母健在,还有一个儿子。事发后,刘某的亲属将浴池和浴池经营者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5万余元。家属认为,刘某在无证经营的洗浴中心死亡,且该洗浴中心未提供安全保障具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洗浴中心经营者辩称,死者系因自身健康疾病原因在洗浴中心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而死亡,其死亡并未鉴定与洗浴中心的安全设施以及相关保障义务存在因果关系。故而,即便其在洗浴中心死亡,洗浴中心也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就洗浴中心而言,已经尽到了相应的职责,在案发当时,洗浴中心立即向120、110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急救中心在5-6分钟的时间内即赶赴现场对刘某进行救治。此外,洗浴中心是否有证经营与本案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便无证经营,属于行政机关的管理范围和处罚范围,但就民事法律赔偿责任而言,需要以侵权责任法为依据来核定经营者和管理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庄河市法院一审此案认为,本案中,浴池有无营业执照,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与刘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才是浴池的管理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而刘某的死亡原因根据庄河市中心医院病案记载,主要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其他诊断为:心脑血管病待除外;肺栓塞。死亡原因未经鉴定,不能确定其死亡与在该浴池洗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一审驳回刘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家属不服上诉,大连市中院查明:刘某在洗浴当日曾到医院进行过耳鼻喉、甲状腺超声波及心肺DR检查,故不排除刘某在生前身体已存在疾病的可能性,不能认定其死亡与洗浴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近日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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