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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31】基金管理人风险提示的具体事项及风险内容

时间:2023-12-19 21:4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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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31】基金管理人风险提示的具体事项及风险内容

基金管理人风险提示的具体事项及风险内容

私募基金是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当前私募基金监管遵循的原则是:统一监管、功能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

为落实以上监管原则,基金业协会和证监会分别颁布相关规定规范私募行业,如:4月15日和4月18日基金业协会先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及《合同指引》;12月12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以上两《办法》侧重点虽有所不同,但均涉及到了对投资者的风险提示,这也是本文主要探讨的问题。

一、风险提示的内容

基金业协会在4月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该指引将风险划分为一般风险和特殊风险两大类。所有的风险揭示书都应包含这两大方面的内容。

一般风险主要包括一些投资领域共同性的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风险(适用于股权类)、税收风险、其他风险;

特殊风险主要是根据不同基金的特殊性,需要管理人特别阐明的事项,包括:

(1)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业协会颁布的合同指引是国内首套专门针对私募基金合同文本的系统性的行业指引,但并非必须要遵循的格式,作为保护投资者的手段之一,基金管理人如自拟基金合同需要指出其与指引有哪些区别、这种区别可能造成的风险,防止基金管理人设置合同陷阱。

(2)私募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对于投资者来说,资金如未由第三方托管,其安全性存在极大隐患,资金去向不透明,难以监管。基金合同如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还应当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3)私募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应当委托获得中国证监会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

(4)私募基金外包事项所涉风险。依据《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第二条规定外包服务是指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是否建立防火墙制度、业务隔离制度以进行风险控制、防范利益冲突与输送,这些事项直接关系着投资者资金的安全性。

(5)私募基金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

(6)私募基金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所涉风险。虽然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不作为确保基金安全性的步骤,但在备案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均需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情况,满足协会要求才能通过备案。侧面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基金的安全性。

二、特别风险提示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禁止经营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故基金管理人在销售基金产品之前,必须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匹配。向投资者推荐基金的一般流程应为:

特定对象确定→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投资者适当性匹配→相应产品推介。

以上条款并不是说投资者不能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符的基金产品,而是强调基金管理人不能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在合格投资者明确私募投资活动本身具有高风险性和不确定性的前提下,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为了赚取高额的收益,自愿承担超出其承受能力的高风险的投资产品,基金管理人可以向其销售基金。但要进行特别的风险提示义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基金管理人应注意,这里一定要采用书面方式进行警示送达到投资人手中,且要确保投资人充分理解并接受其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还特别要求了警示的内容应真实、完整、通俗易懂

同时,这种特别的风险提示在实践操作中还应给予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增加回访频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时应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已经向投资者履行相应的义务。故在回访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留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私募基金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活动,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求较高,投资者要从自身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对照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判断是否能够投资私募基金产品。在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前提下,再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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