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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操作要点

时间:2020-04-19 17:4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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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操作要点

刘海湘-03-01

首先强调: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范围不仅仅限定为个体工商户,而是所有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学习笔记:

1.判断是否能够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1日至5月31日,但此期间内纳税人没有及时开票交税,后期也可以按1%征收率开票交税,当然还会涉及滞纳金等问题。

【案例1】某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甲公司3月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价税合计12万元,合同约定收款时间为3月15日,但乙公司由于资金困难7月才支付款项。甲公司未按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票交税,直到收到款项即7月才开具发票。此时,依然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但会涉及缴纳滞纳金等问题。

2.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即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学习笔记:

【案例2】某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甲公司3月销售商品收入为12万元。

甲公司当月销售额为120000/(1+1%)=118811.88元。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学习笔记:

【案例3】某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3月销售商品收入12万元。当月销售额为120000/(1+1%)=118811.88元。

1.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118811.88元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

2.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

118811.88*2%=2376.24元

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学习笔记:

【案例4】某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1月销售商品一批价税合计103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3月,由于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红字发票,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五、自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学习笔记:

1.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2.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湖北省外其他地区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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