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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夜中基协重磅发布:私募管理人登记便利 标准 透明化再升级

时间:2020-01-11 13: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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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夜中基协重磅发布:私募管理人登记便利 标准 透明化再升级

2月28日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网站发布了《关于便利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了三项重磅措施:(1)公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全流程公示申请机构办理登记进度和(3)增加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维度对现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工作进行了完善,极大的提高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便利性,一时间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

自2月5日中基协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二五公告”)要求申请机构需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来,从私募基金管理人准入环节入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工作体系逐渐走向规范与成熟,促进了整个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相较于“二五公告”发布前的“全口径登记备案时期”,私募基金行业中各市场参与主体的合规意识、专业水平、机构资质条件不断提高。12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的发布,进一步明晰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从业人员、关联方、实控人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并对“中止办理”和“不予登记”情形进行了明确,已经成为了申请机构在申请登记时的“基本指南”。

而此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以下简称“《材料清单》”)的发布则使得申请机构能够更加全面的理解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所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要求,能够确保申请机构在申请材料的准备中“有章可依、有矩可循”。此外,对全流程办理进度的公示机制也是对此前市场上一些有关管理人登记审核要求和流程透明化质疑声音的正面回应,显示出了中基协在管理人登记工作上贯彻“标准化、透明化” 的极大决心。《材料清单》的发布,一方面让申请机构现在也有了“考试大纲”,可以更有针对性、更加高效地准备申请材料;另一方面,中基协也将严格比对“考试大纲”进行审核,明确且标准化的材料审核要求势必也将很大程度上提高审核人员的审核效率。我们认为,畅通符合要求和水准的申请机构的进入渠道,才能够让市场上“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让市场化优胜劣汰机制的能效发挥到最大,也能够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形出现,对中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振奋市场参与主体的信心均有着重要意义。在《通知》发布后,我们第一时间对材料清单进行了梳理和比对,将《通知》的重点内容简要分析如下:

一、

《材料清单》的基本原则:总结过往审核实践,固化现有登记要求

此次《材料清单》的发布,一时间便引起了目前尚处于申请过程中或拟进行申请的机构的关切,也有不少客户立刻前来咨询,担心《材料清单》中对申请机构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可能会影响申请计划。我们在仔细阅看了《材料清单》后发现,此次《材料清单》中的不少材料要求都属于中基协实操过程中的已有要求,并未增加新的登记要求,而是将现有审核要求予以固化。例如如下几项,属于管理人登记过程中中基协过往审核中一贯给予重点关注的事项以及相应需提供的材料要求:

适用情形

材料要求

1.

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下已有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需提交新设同类型私募合理性说明

说明设置多个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与合理性、业务方向有何区别、如何避免同业化竞争等问题。

2.

关联方经营范围含冲突业务

申请机构与冲突业务关联方共同出具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承诺函,承诺申请机构自身及其未来管理的私募基金均不涉及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融资租赁、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典当等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属性相冲突的业务。(申请机构与冲突业务关联方均需出具)

从事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互联网金融、典当等冲突业务(房地产除外)的关联方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正式许可文件。

3.

申请机构股权架构超过三层

申请机构股权架构向上穿透超过三层的,申请机构应说明多层股权架构设置的合理性及必要性,上穿出资人如为SPV应说明设立目的及出资来源。

出资人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请申请机构出具承诺函,承诺将在产品运作过程中符合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50号)及财政部印发《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3号)的相关规定规范运作。

4.

自然人实际控制人

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不在申请机构担任高管的,应说明原因,并说明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如何在不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况下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5.

学位/学历证明文件

取得外国学历学位的,需补充提交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证明文件。(早年取得无认证的无需提交)。

如遗失,可上传相关机构(如毕业学校、人事档案所在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或学信网学籍验证报告。

6.

高管及团队员工投资管理经验证明

提供高管或投资人员股权(含创投)项目成功退出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产品的证明材料、退出材料等;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团队员工在其岗位或私募投资基金领域具备专业能力的证明材料。

7.

拟投项目证明资料(如有)

拟投资项目投资协议或合作意向书、项目合作方联系方式、拟担任政府引导基金管理人相关政府批文等。

在此前所列项目中,针对申请机构的不同情形和具体情况,我们往往会基于过往丰富的实务经验总结和对中基协审核精神、价值理念的理解,在首次申请尽调过程中即向申请机构进行充分提示,要求存在相关情形的申请机构对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进行完整披露,并要求申请机构在法律尽调中相应提供充分的、具有证明力的资料。同时,在过往项目中我们在首次提交申请时要求申请机构对该等问题进行充分披露和说明,也便于中基协审核人员全面、深入地了解掌握相关情况,提高申请机构的申请效率。而此次《材料清单》的发布将相关标准明确化,则是印证了我们过往总结的实务经验。《材料清单》所要求提供的材料均相应反映了此前发布的《管理人登记须知》中对申请机构的各项要求,并未新增登记要求,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中要求律师发表的相应法律意见相匹配,实际上是对律师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的底稿依据标准提供了方向性的指引,也更加便于律师在工作中与申请机构协调相关基础资料的提供。

总体而言,清单所列资料属于律师在尽调过程中要求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正常审核所要求的资料,很多材料其实也是过往项目中我们一直主动提出要求申请机构准备、提供的尽调资料,如果申请机构对于该等基础性资料都无法提供的,从律师勤勉尽责的角度而言也难以发表相应的法律意见。

二、

《材料清单》的目的:细化材料种类,便于准备提高效率,避免申请中的两个极端

在我们阅看《材料清单》后发现,中基协对于在此前管理人登记申请实务中要求较为模糊的一些实务问题均在《材料清单》中进行了细化,一方面实现了对申请机构 “面对要求不知提供何种证明材料”的“减负”,另一方面也实现了对审核人员“面对机构提交的五花八门的材料中寻找具有足够证明力材料”的“减负”,两种“减负”将大大提高管理人登记的材料准备效率与审核效率,相信在《材料清单》发布后管理人登记的审核时间跨度也将有所缩减。此外,透明化、明确化的材料种类要求也避免了实务中申请机构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所走向两种极端,既督促一些准备不充分、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机构积极整改以满足相应材料提交条件,也能够避免律师在进行法律尽调时“过度理解审核要求”,向申请机构提出一些远高于中基协审核要求的条件,反而可能会造成申请机构对中基协审核现状和管理人登记申请的要求产生一定的误解,导致市场上出现一些负面的声音。

我们理解《材料清单》中的以下材料解决了此前实务中操作标准较为模糊的一些问题,对申请机构的困惑给予了正面回应,提供了在不同具体情形下明确的材料准备方向性指引,极大便利了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准备(以非证券类管理人清单为例):

适用情形

材料要求

1.

员工社保证明

社保缴费记录应显示员工姓名及申请机构名称,新参保无缴费记录的可提供社保增员记录等,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缴的上传申请机构签署的代缴协议、人力资源服务资质证明文件、代缴记录,退休返聘的上传退休证。

2.

办公场地使用证明

如为直接租赁所得,应提供租赁协议及产权证复印件;如为转租所得,应提供原租赁协议、转租协议、产权人或物业管理人同意转租的确认文件;如由股东、关联方等无偿提供取得,应提供原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无偿使用证明、产权人或物业管理人同意使用的确认文件。

3.

商业计划书

商业计划书应详述申请机构展业计划,内容应包括投资类型、投资标的、如何募集、如何选择投资对象等,并详细说明基金产品的交易结构、资金来源及投出方式,并列出首只基金的产品要素表。(不要套用模板,详细、具体描述真实的展业计划)

4.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机构的设立或后续展业如有政府支持性文件、招投标证明、引导基金相关批复、行业知名机构举荐函/推荐信等相关支持文件可一并上传。

5.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季度的财报

申请机构成立满一个会计年度需提交审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距提交申请时间较长的,请上传本年度最近季度的财务报告。(季报不强制经审计)

申请机构成立不满一个会计年度自愿提交审计报告,但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需上传。

6.

实缴出资证明

如实缴出资后发生出资人变更,可将原出资证明(验资报告或银行回单)、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款银行转账回单一并上传,或重新出具验资报告。

7.

持股平台不开展经营性业务承诺函

出资人承诺自身仅为持股平台,不开展经营性业务。

8.

出资人出资能力证明

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包括:固定资产(非首套房屋产权证)、非固定资产(不限于薪资收入证明、完税证明、理财收入证明、配偶收入等),如为银行账户存款或理财金额,可提供近半年银行流水及金融资产证明;如涉及家族资产,应说明具体来源等情况。

非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如为经营性收入,应结合成立时间、实际业务情况、营收情况等论述收入来源合理与合法性,并提供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

出资能力证明应包括资产所有权证明及该资产的合法来源证明,律师应结合上述证明材料,核查财产证明真实性、估计及除贷后净值、资产来源及合法性、股东是否具备充足的出资能力等。

9.

劳动合同

国企委派任职高管提供派出单位出具的委派任职文件

10.

实际控制关系图

控制关系图应完整展示申请机构全部直接出资人及出资比例,并披露各直接出资人向上逐层穿透情况直至出最终出资人(自然人、上市公司实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等)。除依据控股股东上穿认定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外,其他实际控制人认定理由应在图下做简要说明;如有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协议安排,应将相关文件附于控制关系图后一并上传。

申请机构通过一致行动协议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应上传一致行动协议。

三、

《材料清单》带来的变化:材料上传完备后开始审核,仅对清单所列事项进行审核

此次《通知》中公布的一项重大变化是,申请机构只有将《材料清单》中的材料上传完备后中基协才将正式进行审核。需要特别提示的是,中基协此次对于“材料提供的完备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存在不符合登记材料清单齐备性要求的,协会将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AMBERS系统退回申请材料,如果申请机构第二次提交仍未按登记材料清单提交所需材料或信息的,中基协将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对申请机构适用中止办理程序。因此,各申请机构需要在正式提交申请前认真准备、仔细比对上传材料,如因上传材料不充分、不完备而被第二次退回的,将会处于“中止登记”的尴尬境地。这一要求虽然较为严格,但从效率角度而言,也同时减少了此前审核过程中审核人员在“态度不认真”的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上花费大量精力、多次退回补正影响工作效率的情况,这对于认真准备申请材料、符合资质要求的申请机构也是一大利好消息。

另外,市场反响更为热烈的一项变化是,中基协在《通知》中明确,将仅就登记材料清单所列事项进行核对或者进一步问询,不会就登记材料清单以外事项额外增加问询,做到“单外无单”,这将大大提升管理人登记审核的公平、公正、公开性和透明程度,消除市场上关于在审核中是否存在不为申请机构所知的“潜规则”和审核意见是否会偏离管理人登记申请机构自身范围的质疑,这种管理人登记申请工作中逐渐标准化的审核口径、成熟化的审核体系都将为整个私募基金市场的良性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

《材料清单》如何适用:新老划断,尊重申请机构实际情况

中基协在《通知》中对《材料清单》的适用范围也进行了明确,因《材料清单》的发布会对管理人登记申请的程序带来一些变化,此次中基协也并未进行“一刀切”的方式,而是延续了一贯以来“新老划断”的原则,体现了人性化的工作理念,针对3月1日前已提交登记申请的机构,中基协将依照以下规则办理登记:

9月1日前已收到协会反馈意见且截至2月29日前仍未通过AMBERS系统重新提交补正材料的申请机构,应当对照登记材料清单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在9月1日至2月29日期间已通过AMBERS系统提交了申请材料的机构(含首次提交申请登记的机构及提交补正材料的申请机构),协会不强制要求申请机构对照登记材料清单重新提交申请,将按原申请流程继续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自9月1日起,所有尚未办结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的申请机构应当按照登记材料清单重新准备和提供申请材料。

五、

事中披露:全流程公示申请机构办理登记进度

《通知》中明确,自3月1日起,中基协官网增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办理流程公示”界面。社会公众及申请机构可通过协会官方网站(.cn)实时在线查询每家申请机构的基本信息、最新办理进度以及为其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及主办律师等信息。申请机构亦可通过AMBERS系统实时查询本机构的办理登记进度。此项举措能够使得申请机构充分了解中基协的待审机构、排位情况,实时掌握登记审核进展,通过公示的方式让申请机构充分享有知情权,相应地,也对审核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在相应明确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进行反馈。

六、

事后披露:增加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

《通知》中指出,为加强社会监督,便利投资人及市场机构持续全面了解管理人展业情况,自3月1日起,中基协官方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cn/),将增加以下公示信息: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名称;已填报的高级管理人员姓名、职务及履历;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信息。此外,中基协官方网站稍后将陆续上线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信息、律师事务所等专项查询功能。

总结

总体而言,通过此次《资料清单》的发布,中基协实现了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制度实施近6年以来的审核实务总结以及价值理念向市场主体进行了进一步的释明,体现了市场主体与行业协会、监管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我们认为,《资料清单》显示出了中基协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工作“透明化、公开化、标准化”的方向,可以预见,在私募基金备案环节可能也会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工作中的经验进行相应调整,我们将持续进行关注。

The End

作者简介

陈芳 律师

上海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 资本市场/证券, 房地产

孟言伦 律师

上海办公室 资本市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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