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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医疗费用的举证要点

时间:2024-07-17 04: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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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医疗费用的举证要点

文/杜骏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引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常见赔偿项目包括以下几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文系笔者及笔者团队根据办案经验撰写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办案总结”系列文章的第二篇,以诉讼过程中主张或抗辩“医疗费”作为切入点,与各位同行分享。

一、可以主张的具体医疗费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列举的“医疗费”,是一种复合的索赔项目,以可能发生的时间顺序作为逻辑编排,实践中常见包括:“门诊费用(急救、急救门诊)”、“住院费用(包括手术费用)”、“确定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术后门诊复诊费用”等。

二、各医疗费项目作为原告时的举证要点及作为被告代理律师时的抗辩要点

作为被侵权人代理律师,举证证实被侵权人的损失是我们的工作,也是经办法官支持我们诉讼请求的基础。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准备什么样的证据才算是履行了“合乎法定及法官心证要求的”举证义务呢?请看下面分析。

1.门诊费用(急救、急救门诊)。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侵权人因伤势原因从而产生门诊费用(急救、急救门诊)是很常见的一种情况。其中所谓的急救费用一般指的就是救护车出动的费用(笔者在此表示不清楚是否各地医院都会产生这项费用);而门诊费用中的急救门诊则不一定会发生。通常来说伤者如果有需要都会直接救护车在现场接收伤者后送往住院部从而产生住院费用(包括手术费用)。产生门诊急救费用常见有两种情况:(一)伤者伤势轻微,送往门诊部门救治后当天或观察一到两天后即可出院,这类被侵权人通常也达不到评残标准;(二)伤者伤势严重,事发地点离大型医院距离较远,故先行送往最近的医疗机构紧急抢救后再送至大型医疗机构。

了解情况后,我们再来探讨如何举证证实在事故过程中被侵权人因伤势需要产生了门诊费用(急救、急救门诊)?一般来说,作为原告代理人,我们需要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正式门诊发票(票据)及病历本,且要求:(一)病历本简单记录了急救或抢救过程;(二)病历本上登记的救治时间点要与医疗机构出具的正式发票(票据)上记载的费用发生时间点基本一致。上述两份证据缺一不可。

作为侵权人或保险公司代理律师时,我们又该如何抗辩呢?很简单,根据上述的举证要求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在原告没有完整的门诊发票(票据)和病历本时,我们就可以抗辩原告的主张缺乏足够证据,不足以证实费用发生或费用的发生与本案没有关联关系。在此提醒侵权人或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费用的,务必记得将正式门诊发票(票据)收回,实践中不乏被侵权人在侵权人或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费用后还在诉讼过程中反复主张的,如果这时原告手握发票原件,那其诉讼主张就很有可能获得法院支持。

2.住院费用(包括手术费用)。在道路交通事故存在人身损害时,最常发生的就是住院费用了(包括手术费用),伤者(有可能是事故双方都需要入院)因伤势需要送往手术室救治从而产生手术费用,因留院观察及服用药物从而产生住院费用,前述所说费用不包括护理费用,护理费用的举证及计算有其特点,我会在随后的文章中专门论述。因往往上述两种费用都会伴随一起发生,医疗出具发票(票据)时往往也是计算在一起,故而在此一起做出论述。

如何举证证实在事故过程中被侵权人因伤势需要产生了住院费用呢?一般来说,作为原告代理人,我们需要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一)正式的住院费用发票(票据)及相匹配的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发票大家平时多有接触,在此就不必详细展开描述。所谓的“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就是医疗机构对其在伤者手术及住院期间所有产生费用的项目、药物的详细记录。住院费用明细清单视医疗机构的不同,大部分医疗机构都是在伤者出院缴清所有费用时再全部打印出来;部分医疗机构则会在伤者每次缴费时,对缴费前产生的费用进行统计打印,出院后不再打印。当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如果遗失的,一般可以找主治医生、护士处或档案管理中心再次申请打印的;

(二)记录住院情况的诊断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入院记录(入院证明)、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出院证(或出院证明)以及其他证明资料。这些住院资料在医疗费用赔偿这一项目上有助于证实伤者的住院费用发生的必要性,而且在后续一些赔偿项目上也会使用得到。

在此,补充一点,在部分特殊的药物,如人血白蛋白,医疗机构不会提供但是主治医生在伤者住院时主治医生建议甚至要求使用的,这时需要伤者家属去外面的药店自行采购了。因为不是医院提供的药物,必然不会出现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上,有时甚至不会出现在伤者的诊断证明资料上,如果发生了我们该怎么举证呢?首先我们肯定要出具药店出具的正式发票(也有可能是票据);其次提供载明使用了该类药物的诊断证明资料;最后,如果不幸的诊断证明资料里真的没有载明医生使用了或者建议使用该类药物,这时就需要我们去医疗机构申请调取“每日病历档案(也有些医疗机构记录在每日医嘱)”,每日病历档案中会详细记录伤者使用的每种药物,提交载明使用了该类特殊药物的档案用以证实属于必须发生的费用,以求得到法院支持。

作为侵权人或保险公司代理律师时,我们又该如何抗辩呢?同样的,根据上述的举证要求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如果原告提交的证据存在“发票金额与住院费用明细清单金额不一致的”、“特殊药物缺乏相关医嘱的”,都将是我们的抗辩点。

另外,保险机构代理人通常还会提出“非医保目录上的药物不予赔偿”的观点,就个人观察这个观点得到支持的成功率不会很高。这个问题也引申出了另一种情况:如果是肇事车辆所有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替伤者垫付了费用的;更有甚者,即便有法院判决载明了垫付的费用金额,去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的,部分保险公司还是会坚持不赔付“非医保目录上的药物不予赔偿”,这也是笔者自身的亲身经历(保险公司的法务或者工作人员请不要看到此处过来找我麻烦)。所以关于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医疗费用是否垫付问题,大家就要视具体情况自行把握垫付的分寸了,也建议最好在垫付前与保险公司进行详细沟通。

3.确定发生的后续治疗费。何谓确定发生,有两层意思:(一)即在可以预见的短期内(实践中一般以一到二年左右时间为限);(二)必然发生的二次甚至是多次手术费用。如粉碎性骨折愈合后的大腿肱骨固定钢钉取出手术,一般会发生于患者出院后的一到两年内,这类伤症就属于必然发生的二次手术。

作为原告代理人,一般需要我们提供载明需要后续治疗的诊断证明资料,来履行我们的举证义务。而提交的诊断证明资料载明的内容有以下要求:要求诊断证明或者是出院证明中明确载明什么时间内、因什么手术需要、大致发生多少费用。例如:伤者因内固定手术,术中植入钢钉内固定,需术后一年内返院拆除内固定物,费用约1万元。根据司法解释,结合上述的具体操作需求,只要有证据证实该费用确定发生,伤者就可以在诉讼时、后续治疗费未发生的情况下,先行主张后续治疗费并得到法院支持了,这也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少数不需要提供相应发票或者收据的。

但是,实践中也存在医疗机构不肯出具后续治疗意见(如潮州地区的医疗机构),而后续治疗费又是必然需要发生的,为了避免二次诉讼,我们该如何解决呢?根据笔者自己的办案经验,这里有一个解决办法:如遇到医疗机构不肯出具载明需要后续治疗情况的诊断证明资料,可以在出院后自行申请医疗司法鉴定的,当然司法鉴定肯定是要收钱的。这类鉴定属于单方申请的鉴定,只要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不太离谱,法院一般都会予以采纳。如果担心单方申请鉴定存在不被采纳的风险,也可以在诉讼时向法院递交后续治疗司法鉴定申请,但这样操作存在两个问题:(一)有可能法院不受理申请;(二)即便法院受理,法院指定司法鉴定的手续较单方鉴定所需的时间长,费用也会相对较高(当然在申请诉讼时要记得请求鉴定费用由对方承担)。上述两种方法怎么选择,那就视各位律师根据各地司法情况自行决定啦。

作为被告代理人,我们要抓住原告提供的后续治疗医嘱用语不清(如医嘱出现“可能需要二次手术”等模糊用词)、后续治疗费用畸高等情况,进行抗辩。但是关于后续治疗费用收费合理性问题,这一点是需要一定的办案经验才能比较准确进行判断,所以如有疑问,不妨多问问身边的医生朋友们(记得付钱哦)。在此,也给保险公司的朋友们说一下,遇到原告的后续治疗费用系单位委托鉴定的结果,如果结果不太过分,也无必要向法院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因为鉴定结果很可能不会变化,而且还要承担两次鉴定的费用;当然,如果是为了避免公司内部的合规、尽职风险,请忽视上述那个建议。

4.术后门诊复诊。门诊复诊是医疗机构在伤者病情稳定无需继续住院观察(部分地区的医疗机构对每一类伤者的伤情有强制性地住院时间要求,时间到了医院会强制伤者出院,或办理出院手续后再重新办理住院手续,为了避免麻烦,我就不指出具体的医院名字了),但为了确定伤者的伤情愈合情况,确保治疗效果,或伤者遵循医嘱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出院后定期或不定期地回到医疗机构接受检查或治疗。因上述复诊产生的费用,就是术后门诊复诊费用了,也称之为出院后门诊费用。

作为原告代理人,主张术后门诊复诊要求提交的诊断证明资料中明确载明“定期复诊”;同时,主张赔偿时,我们也需要提供相应的病历本以及门诊发票(收据)作为证据。要求比较严格的法院会要求提交的病历本上有与门诊发票日期一致的复诊记录或医生医嘱,否则该项门诊复诊费用不予支持。

作为被告代理律师,答辩思路基本上与前文第1点“门诊费用(急救、急救门诊)”提交的“答辩思路一致,在此就不做赘述了。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可以主张的医疗费用项目基本就是以上内容,希望对各位读者有所帮助。

附相关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编排/谢昊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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