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城事浙江法制报-08-13
为防止膝下子女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促进家庭关系和谐,如今越来越多的人会选择立遗嘱。近日,有名老妇人,手上虽然拿着遗嘱,却继承不了丈夫的遗产,这是怎么回事?
后妈的自书遗嘱
碰上子女的公证遗嘱
近日,一位老妇人走进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从口袋里拿出一份遗嘱,向值班律师咨询。
原来,老妇人吴某经人介绍,到张某家做保姆,照顾张某的日常生活起居。没过几个月,张某觉得和吴某挺合拍,于是提出了结婚登记。吴某因为膝下无子女,想着有个老伴依靠也挺好,便同意了。两人生活10多年后,张某在今年因病去世,共同生活期间,张某特意给吴某写了一份遗嘱,遗嘱表明他去世后财产归妻子所有。
可就在张某去世后不久,张某的子女就要求老人搬出房子。
张某子女认为,父亲遗留下来的财产与这位后妈无关,都应由他们继承。因为他们也持有一份遗嘱,这份遗嘱是父亲在和吴某婚后所立,表示自己的财产都由子女继承,且这份遗嘱经过公证处公证。
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随后向吴某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由于公证遗嘱在所有的遗嘱形式中效力最高,所以吴某的自书遗嘱虽然是最后立的,却依旧无法变更张某子女手中的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虽然无效,但是根据《意见》第三十七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也就是说,吴某可以要求张某子女为其保留遗产中的必要份额。
吴某听完律师的解答后,表示将和家人再作商量,离开了援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