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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中外合资企业不按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股息 红利超出出资比例的部分能否作

时间:2023-03-31 19: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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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中外合资企业不按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股息 红利超出出资比例的部分能否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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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不按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股息、红利超出出资比例的部分能否作为免税收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规定,“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合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二)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

(三)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因此,中外合资企业股东取得的超出其投资比例对应份额的股息、红利分配额,不得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企业购入超市、加油站等预付卡,取得了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内容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该项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总局公告第53号第三条规定,“(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企业购卡后未使用的,不得进行税前扣除;购卡后使用的,在使用时相应结转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比如,用卡购买货物或服务的,凭购卡发票复印件和购物清单入账,按有关规定税前扣除;用于职工福利的,凭购卡发票复印件、职工领卡签名记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凭据等入账,按有关规定税前扣除;用于业务招待的,凭购卡发票复印件、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入账,按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我公司为五星级酒店,在为客人提供会议场地的同时,还提供餐饮、投影、舞台音控等配套服务,这配套服务的收入如何缴税?

答:需分开核算。提供会议场地并同时提供舞台、投影以及人员后勤服务的,应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提供的就餐服务应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设备租赁保证金能否与租金一起开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手续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出租方收取的押金,虽然是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款项,但不属于出租方的收入,不属于价外收取的各种收费,不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宁波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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