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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还要通知工会?

时间:2020-02-17 14: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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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还要通知工会?

案情简介

小昭于12月3日进入明教公司工作,双方于12月31日签订自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月1日,明教公司召开董事会,决议因企业经营状况持续发生重大的困难,决定总部与各分公司需进行业务部门重组和组织架构调整事务。

9月17日,明教公司向小昭发送面试通知,告知因业务调整通知小昭拟将其调动至另一公司,于9月21日面试,小昭填写面试反馈表表示不适合。

9月29日,明教公司告知小昭不要上班,并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主要内容为因小昭所在公司业务调整,公司决定自9月30日起解除与小昭的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于9月30日解除。

明教公司一直存在工会。9月1日原工会主席离开公司去了集团公司工作后,明教公司不清楚工会的具体组成人员,不知道应该通知谁,就只在公司内张贴了公告,一直到起诉前都没有通知过工会要解除小昭等四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明教公司支付小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小昭的其余请求不予支持。后经两级法院审理,最终认定明教公司与小昭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律师点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开除事宜及开除理由告知工会,至迟应于起诉前补正有关程序

明教公司自认在起诉前没有通知过工会要解除小昭等四人,仅于公司内张贴了公告,直至2月26日起诉后才与工会沟通解除小昭等四人一事。

明教公司虽抗辩工会主席更换难以正常履职,原工会主席离职后就无从联系工会成员,但工会一直存在,且工会属于公司内设组织,公司即使对工会组成成员不清楚,也应依法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明教公司与小昭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程序,应属违法,明教公司应依法支付小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十二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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