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周舒犯受贿罪一案,以被告人周舒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周舒犯罪所得人民币15522544.09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冻结在案的美元79010.59元、欧元73055.62元、日元1元、股票及查封的银川市兴庆区银基花都小区5-2-602室、领秀一居11-1-904室房产依法进行变现处置,将变现后的1680170.91元作为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财产抵缴罚金,不足部分由被告人周舒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经审理查明,至,被告人周舒利用其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及工程款支付中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先后65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20.271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周舒的犯罪所得全部追缴在案。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舒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720.271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周舒犯罪所得已全部追缴在案,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周舒表示不服,提出上诉。来源:宁夏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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