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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警示案例

时间:2019-06-10 09: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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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警示案例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警示案例案例二四男子酒后逞凶滋事被判刑【案情简介】张某某、石某、赵某某、郭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孙某某、谢某某互不相识。5月13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石某、赵某某、郭某某四人在高台县城关镇某KTV娱乐后准备去夜市吃饭,在该KTV楼下时,张某某、石某无端将王某某所穿衬衫扯烂,后张某某对王某某实施殴打,石某、赵某某、郭某某遂参与其中,对王某某和前来挡架的孙某某、谢某某进行殴打,致使王某某、孙某某和谢某某受伤。经高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右肩关节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孙某某右眼视网膜挫伤、右侧额面部皮肤裂伤、头部皮肤挫裂伤属轻微伤,谢某某右侧眼眶下缘皮肤挫裂伤、右眼钝挫伤属轻微伤。案发后各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谅解。【处理结果】被告人张某某、石某、赵某某、郭某某无视法律规定,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并造成三人轻微伤的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张某某挑起事端并实施了主要伤害行为,系主犯,石某、赵某某、郭某某起到了辅助作用,系从犯。对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并结合其各自的参与程度区别量刑。张某某在近三年来多次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石某两次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各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其行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案件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本案中三被告人曾因殴打他人受到行政处罚,本案中又因酒后逞强耍横,无故殴打他人,追根究底还是三被告人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在这里提醒广大群众,良好的社会秩序是我们和谐生产、生活的基础,在日常生活每个公民都应该约束自己的行为,应该积极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敬畏法律,不触碰法律的红线,于己有利,于国是福。(高台县人民法院)

来源:高台县扫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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