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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 可以向违约方请求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吗?

时间:2021-12-12 01: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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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 可以向违约方请求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吗?

根据合同法规定,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造成对方损失的,违约方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此处损害赔偿责任是否包括合同履行的可得利益,合同解除后,可以向违约方请求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吗?

一、可得利益应是实际损失

可得利益是指合同正常履行后守约方可以获得物质或者非物质的利益,是按照合约合法的利益,是一种可期待的利益。可得利益损失是指一方未全面履行合同等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所丧失的财产性损失,即在合同履行前并不为当事人所拥有的,而为当事人所期望在合同全面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权利,但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致使这种期待落空,并使守约方遭受的财产损失。因此,可得利益损失应是一种实际的损失,是对合同守约方财产利益的侵害。

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综上法条,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守约方对违约方的损失赔偿请求权,守约方可以就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要求违约方履行赔偿责任。

三、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法理依据

合同的解除通常是由于合同一方或双方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可得利益损失是民事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一种财产损害结果,如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导致合同解除,只把赔偿范围仅限于直接损失,而把可得利益排除在赔偿范围以外是明显不合理的,一方面既不能有效惩罚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保障守约方的利益。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守约方的财产和财产权所造成的可得利益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可得利益对权利人来说是一种实际的而不是假设或者虚无缥缈的财产利益。因此,不能否认可得利益是实际损失,应当将可得利益纳入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范围。这样才能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立法初衷,促使当事人诚信按约履行合同。

四、合同解除后的补救措施与损失赔偿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根据合同法的填补规则,对违约方违约造成的损害也应使用填补规则填补,不然,有违公平。

在实务中,由于《合同法》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过于原则,对于是否支持和如何让计算、认定等问题,实务中都有很大的争议。但从法院审判中看,法院对此的态度从极少支持到谨慎支持,办理从五章可循到有规可循,这一变化说明合同解除后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中都得到越来越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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