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法官,工程款、诉讼费、执行费等全部费用我都一并打到法院账户了,赶紧帮忙解除对公司及我本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吧……”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电话响起,被执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急切地说到。
事情还要从九年前说起:,黄山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黄山某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玻璃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约定由玻璃公司承建某小区住宅部分项目,玻璃公司如约竣工并交付验收,但建筑公司对项目结算价款存有异议,一直未支付工程款。,玻璃公司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同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于原、被告均对一审判决不服,该案经由黄山中院二审,安徽高院发回重审,徽州区法院于 12月21日作出生效判决:由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及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共计2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玻璃公司多次催讨,建筑公司并未履行支付义务,无奈之下,玻璃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官依法向建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其并未向法院申报财产,对法院的法律文书置之不理。
面对建筑公司的“冷漠”,法官并未气馁,多次与其沟通,建筑公司假意承诺还款,却迟迟不支付。面对建筑公司的“耍赖行为”,法官果断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孙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让建筑公司的经营生产、法定代表人的生活出行处处受限。受制于信用惩戒,建筑公司项目招投标受阻,无法继续正常运营,其法定代表人孙某原定乘坐高铁前往外地参加会议,也因此无法购买车票。鉴于信用惩戒的威力,孙某赶忙迅速筹集涉案款并一次性支付完毕。
来源丨徽州区法院
编辑丨吴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