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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谈不妥就强制拆除?!谁说的 这两种情况才可强拆房屋

时间:2020-10-05 17: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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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谈不妥就强制拆除?!谁说的 这两种情况才可强拆房屋

在还未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时,通常情况下,征地拆迁都是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来进行征地拆迁的。其中《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第17条规定: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房屋承租人或者被拆迁人没有将房子搬迁的,需要通过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进行责成,要求其强制拆迁,或者通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法律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拆迁的申请。 政府在之前,倘若想要对房屋进行强拆,能够自行对有关部门进行责成,要求其将房屋拆除,因此便造成了屡屡发生的强拆事件,加深了征收方同被征收人之间的矛盾。

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1月19日出台之后,之前的《城市拆迁管理条例》便自行废止了,进而“司法强拆”四个字便走进了人们的生活。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倘若政府要对被征收人合法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一定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在经过法院准予之后才能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这一套程序也就是我们刚才所提到的“司法强拆”。几天前,律师曾在“政府有强拆房屋的权利吗?”我们讲到过,政府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能够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1.倘若被征收的农民朋友在六十天之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在六个月内也没有将行政诉讼提起的话,地方政府在经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将裁定作出之后是具有对房屋进行强制执行的权力的。2.根据法律规定的期限在六十天之内提出了行政复议的申请,在六个月内也将行政诉讼提起的话,倘若一审、二审都是败诉没有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作出违法的确认或者没有将地方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撤销的情况下,地方人民政府也是能够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的。接下来我们就看一下法院对强制执行准许后所发布的行政裁定书是怎样的:准予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政府部门只有在人民法院将准予执行的行政裁定作出的情况下,才能够进行“司法强拆”,所以,当被征收的农民朋友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后,必须要在第一时间运用法律手段将补偿决定撤销,或者将此补偿决定确认为违法行为。

当然,政府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也会面对不准予执行的状况:征收补偿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该作出不准予执行的裁定:1.很显然事实根据缺乏;2.很显然法规、法律依据缺乏;3.很显然没有遵循公平补偿的原则,使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或不能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产、生活经营条件;4.很显然同行政目的相违背,使公共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5.严重违反了正当程序或者法律程序;6.对职权进行了超越;7.法规、规章、法律等规定的其他不应该强制执行的状况。

有关法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同房屋征收部门对补偿协议的意见达不成一致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没有明确的所有人的,通过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规定,依据征收补偿的方案将补偿决定作出,并在征收房屋的范围内给予公告。倘若被征收的农民朋友们不满意补偿决定,能够依照法律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也能够依照法律将行政诉讼提起。第二十八条规定:倘若在法定期限内,被征收的农民朋友没有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或者没有将行政诉讼提起,又不在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将房屋搬迁的,需要通过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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